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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推动“同股不同权”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资源将更“丰盛”

2020-04-30 09:56:01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深圳实力支持创业板改革

  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启动。仅隔一天,4月28日,深圳市召开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在内的多项特区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中提到的“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让众多创新创业企业欢欣鼓舞。

  美国资本市场在上个世纪即承认“同股不同权”及双层股权架构,新加坡市场,以及我国香港也于2018年开始接纳双层股权架构的公司上市。此前,同股不同权等特殊类型企业因法律政策障碍,无法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上市,导致大量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只能赴境外上市。

  “去年开板的科创板已经允许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如今创业板也准备放行,显示我国内地资本市场正在加快接轨国际。如果上述法规获通过,无疑会增强深市对科技公司的吸引力度。深圳此举将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的生态。”天爱资本投资总监杜先杰认为。

  深圳在推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上一直不遗余力。去年12月,“积极推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早日落地,做好深市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已写入《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并被列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任务”之一,深圳市政府明确表态将“全力以赴推进落地实施”。

  创业板包容性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多元,能够支持包括“同股不同权”在内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成长阶段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正是本次创业板改革的一大亮点。

  有创投人士对创业板设置较高的未盈利上市标准且暂缓一年实施表示赞同:“创业板是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结合,重点支持模式、服务、业态创新企业。改革初期,仍以盈利上市为主体,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未来再允许具有较大规模的未盈利企业上市,可以使创业板注册制下的增量公司与存量公司的风险水平、发展阶段等更为接近,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和接受,是存量市场试点注册制较为稳妥的选择。”上述人士表示。

  “创业板开板之初就被赋予支持创新创业的重任,很高兴看到它延续自己的历史使命,成为资本市场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新旗手。一个透明高效、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将为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注入新动能。”高瓴资本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张磊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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