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抑制过度投机 可转债制度“平衡”优先

2020-11-13 14:12:37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可转债市场将迎来全新发展阶段。多位机构人士表示,未来可转债制度将更加侧重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同时,针对中小盘转债的过度炒作也将出台相关细则进行市场化监管。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近年来发行规模取得大幅增长,是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渠道。

与之对应的是,可转债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工具。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累计进行了169次可转债再融资,创历史新高,数量仅低于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预案也在不断增多,今年以来共有159家公司发布了可转债发行预案。

  不仅发行踊跃,市场需求也有增无减。目前,可转债网上申购时就被“哄抢一空”,已经鲜有网下发行环节。“整体看,这个市场发展不错,可转债既对投资者友好,同时对发行人融资也十分便利。”华泰保兴尊诚基金经理张挺表示。

  华宝稳健养老基金经理刘翀认为,可转债市场的存量规模超过5000亿元,投资者结构日渐多样,可转债正在成为证券市场重要投资品种之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方面进一步抑制针对可转债的过度投机行为,拟设立可转债与正股间跨品种监测机制,制定异常波动指标。”刘翀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可转债炒作会有抑制,未来期待有更多明确的规则。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缺点,重新评估并调整完善现有交易规则。

  10月末,深交所率先优化了盘中停牌规则,新增了较开盘价上涨30%需要停牌至14点57分的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突出了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性。

  目前的可转债条款设计上,在触发赎回和回售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发行人只需在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满15个交易日即可行使强赎权,而持有人需在正股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满30个交易日才能行使回售权;发行人行使强赎权次数不受限制,而持有人回售权每年只能行使一次等。

  “这本质上是投资者和融资者权利平衡问题,尽管可转债已有不错的平衡性,但继续优化回售和赎回条款未来需要不断强化。”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一位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赎回和回售条款明确了对等原则,条款设计上回售条款将更加友好。从博弈角度看,可转债向下修正转股价的频率将大幅提升,未来转股周期有望明显缩短。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触发赎回条件时需要明确是否行使权利。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这一点很重要。今年多家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对于提前赎回的态度出现180度的大转变,干扰了正常投资。提前赎回意味着转股加速,在这一背景下,股价往往存在调整压力,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在短期内从不赎回转变为赎回,将极大影响市场判断。”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