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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新版QFLP办法:企业可投A股,还列了一份投资“负面清单”

2021-02-01 14:48:10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时隔三年,深圳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办法进行了修订。

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据了解,深圳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首份《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此后在2017年作出了修订,如今已经是第二次修订该《办法》。证券时报记者对比新旧两个版本发现,新版在实际运作上有不少亮点,如首次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可以开展A股市场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

业内人士指出,深圳在QFLP制度上不断推陈出新,体现了深圳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而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引进,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在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试验田作用。

四大新亮点

从试点办法的内容来看,记者对比了2017年版本后,发现有几点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的业务内容上,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可开展A股市场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第二,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名称来看,新版强调企业名称应当加注“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这贯彻落实了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对私募机构名称上的要求。

第三,对于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禁止投资的负面清单。《办法》第十条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新《办法》修改了允许经营范围的条款。在《办法》第八和第九条,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展其他业务的规定,从原来的“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分别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和“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体现了证监会和中基协作为监管主体的强监管态势。

加速人民币国际化

事实上,深圳在逐步优化QFLP上早有酝酿。首先,在2020年10月11日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提出,要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紧接着,10月26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近期发布的《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推进WFOE试点,引入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而此前的QFLP办法自2012年诞生以来已经经过一轮调整。早在2017年9月,深圳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对2012年首次出台的试点办法进行了创新性调整,包括准许境内投资人参与设立QFLP管理企业;准许QFLP基金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降低合格投资者条件;准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收益出资;准许境内合格管理人发行QFLP基金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结合多份文件可以看出,深圳在推进外资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决心非常坚定,且在合格境外投资人制度上正在不断更新完善。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推陈出新着眼于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此外,外资以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的身份进入,其投资行为更多的偏向于资本项目下的金融交易,比如开展股权并购、资产重组等。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一环,所以对这方面的试点将加速人民币国际化。同时,在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试验田作用。

QFLP遍地开花

所谓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QFLP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11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发布了QFLP试点政策,随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QFLP试点政策。

就在今年1月9日,广西也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而早在去年8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就已经签约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项目,出台暂行办法是让投资者在南宁片区申请设立QFLP有了明文规定。去年10月,海南也发布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并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定了全国最低的准入门槛。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制定相关政策都旨在吸引境外资金助力本地优势产业发展。

广西: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医疗健康、高端制造等现代服务业、新兴制造产业和生物医药等行业,助推南宁片区发展。

北京: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优先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以上述产业为重点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

珠海:鼓励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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