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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重磅发声:对已立案的网贷机构追缴明星代言费

2021-06-03 09:31:40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法律研究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明星代言网贷金融产品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需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规定后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

 明星代言面孔多

  自2014年以来,e租宝、中晋资产、紫马财行、鑫琦资产、团贷网、网利宝、有利网、爱钱进等多个网贷平台爆雷后,一度涉事的代言明星有汪涵、杜海涛、黄晓明、范冰冰、刘晓庆、郎朗、赵雅芝、杨迪等人。

  去年7月,互联网金融平台“爱钱进”爆雷,其背后涉及37万投资人近190亿资金,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知名主持人汪涵曾在2016年至2018年作为爱钱进的代言人,奥运冠军刘国梁也在之后成为这家平台的“幸福体验官”。最终,汪涵、刘国梁对此发表道歉声明,表示将敦促平台解决问题。

  此前,“九球天后”潘晓婷因曾经代言“中晋系”产品被受害人起诉,然而,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因为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了所有代言费。

  不过,从此前公开报道情况看,上述涉事公众艺人在代言平台出现违约风险之后,尽管也陷入舆论风波和投资人维权声讨之中,但多数最终都不了了之。

  明星代言五大模式

  今年4月22日,银保监会对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发出警示时表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银保监会总结,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银保监会提出,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对于消费者应如何避开金融陷阱,银保监会建议,应做到“三看一防止”。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不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

  追缴代言费广告费

  6月1日,银保监会就近期监管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稳妥推进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方面,梁涛表示,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比去年末减少79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较去年减少104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梁涛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4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银保监会指出,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

  同时,银保监会强调,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明星代言网贷金融产品是商业行为,需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车宁称,“代言明星违背相关义务后,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还会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网贷平台被认为是犯罪的,相关费用还会被认为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平聚认为,根据法理,广告代言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满足三方面内容:存在主观过错、存在侵害事实以及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与代言广告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过,车宁认为,在对明星代言进行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最核心的是如何判定其“明知或应知”,这在不同个案中有不同执行方式。后续需要出台统一、执行性强的细则,提升执法、司法的权威性,更大程度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容易被代言人光环吸引,从而对相关金融产品产生更多信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对记者说,“违法违规收益高、成本低,是艺人代言乱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广告代言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违法违规代言的成本,倒逼广告代言人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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