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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超50亿 5人获刑

2022-01-05 14:41:34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近年发生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犯罪嫌疑人和上市企业高管相互勾结,操纵股价,仅3名主犯非法获利就超过50亿元,最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顾佳介绍,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

  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佳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为名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清晰的“红线”边界: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二是不得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红线,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2011年,为更好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省级检察机关中首家金融、知识产权专业办案部门,并构建起覆盖全市三级检察院的金融、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办案组。十年来,上海金融、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共办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7万余件2.6万余人,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起诉案件5000余件1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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