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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精简证明事项与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2022-01-25 10:35:54 作者:赵中昊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券商获取的证监会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监管通报》)显示,证监会进一步精简行政事项证明文件,进一步取消20项证明事项以及51项非必要或重复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具体来看,券商申请从事保荐业务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时,无需再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而均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新设基金公司变更实控人时无需再提供无行政处罚及不良记录证明。

  进一步取消20项证明事项

  证监会在《监管通报》中表示,拟进一步取消20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明事项,对7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2项证明事项。

  其中,券商申请从事保荐业务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而是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券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无需再提交拟任人身份证明文件,而是由申请人核实拟任高管人员的身份真实性;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时,无需再提交证券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实控人的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亦应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但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需提交;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时,无需再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亦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需再提交拟任股东及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控人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最近3年诚信证明文件(包括如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工商、税务证明等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本人及所控制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诚信证明文件等,仅需提供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控人时,无需再提供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境外股东无需提交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简化后,境内机构仅需提供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时无需提交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监管通报》显示,证监会取消、简化了91项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直接取消51项非必要或重复材料,整合26项无需单列的申请材料,简化14项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增加证券保荐业务时,无需再提交董监高的姓名、性别、学历、民族、籍贯、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等信息,以及指定联络人的姓名、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时,无需再提交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高管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证明文件。此外,无需再提交所有保荐业务人员配备情况,而仅需保留4名保荐代表人配备情况说明。

  证券公司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时,无需再提交公司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并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各项条件的说明(包括制度、方案、人员、技术、资金及其占净资本的比例、证券等方面)以及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方案的简要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时,无需再提交《同意证监会对股东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以及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时,无需再提交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时,无需再提交境内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内法人机构主体资格许可证复印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身份证明、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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