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购买次级债或将不得计入附属资本
2009-08-28 20:49:39 作者: 来源:财经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银监会发文征求意见,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将从该银行附属资本中全额扣除。如若实施,此举将使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微弱下降,更会对未来银行之间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需要从前者的附属资本中全数扣除。这一规定将溯及以往发行的所有次级债。
根据银行业的公开数据估算,目前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在银行业资本金里占的比重有限,此举将使银行业当前的资本充足率大约下降几十个基点,但势必会对未来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次级资本的流行做法产生影响;对现在已经计划发行次级债但尚未发行的商业银行来说,这一规定也可能会抬高实际的发行利率。
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截至2009年7月,商业银行债券余额为5653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份额的3.54%。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和金融债,前两者都可计入发行人的附属资本。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接近4300亿元。根据监管当局测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有51%在银行体系内由各银行交叉持有。据此估算,银行业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应不少于2000亿元。
接近监管当局的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发次级债来补充资本,优点是速度快,但缺点是这种资本补充机制不是内生性的增长,而且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增量资本没有进入,真正的风险抵补能力并没有建立起来。”一位监管部门人士说。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2004年6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其中允许商业银行可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并规定银监会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但持有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银监会与央行有关负责人当时指出,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对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设定上限,限额以内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超出部分从其资本中扣减。
此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颇为流行。今年上半年以来则更为汹涌。今年前七个月,商业银行已发行次级债(包括混合资本债)总量已达2107亿元,是去年全年724亿元发行量的2.9倍。而按照目前上市银行已公告的拟发行次级债规模计算,未来仍有2380亿元的发行量。相对于往年,今年次级债发行较多,一方面是在经济下行期,银行本身有逆周期补充资本的需要,以增强抵补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前低利率环境,也使得银行发债成本较低;此外,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时发行的次级债今年到期,银行需要滚动发行以替换,这部分的到期量约661亿元。
据多位债市人士分析,上述新规影响最大的是交叉持有量较大、评级相对较低、资本金补充问题较为迫切的中小银行。而大银行次级债风险较小,购买的机构也多,新规对其发行影响相对较小。
据日前参与发行德阳市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人士表示,小银行的次级债还是可以卖给券商和保险公司,但是需要给出更高的收益率。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年中,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平均约为9%。中金公司的分析认为,当前中国银行体系的核心资本净额在2.35万亿元左右。■
小资料: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之路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1998年之后,尽管通过下调四大国有银行所得税税率、财政部定向发行特别国债注资国有银行、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提高了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由于四大行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此后持续下跌。
2000年,四大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5%。从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以2000年末为例,核心资本在资本总额中占绝大部分,而附属资本仅占8.94%。当时,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尤其是增加附属资本显得颇为必要。
2003年,新成立的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
2003年12月底,兴业银行首先发行了总额为3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使资本金比例达到了8%。
2004年6月,为管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以及规范二级市场次级债券的流通,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交叉持有次级债,但明确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2004年7月7日,作为中国两家股份制改革试点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发行第一期次级债券,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在募满10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发行了40.7亿元。
截至2008年上半年,国内共有15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次级债1956亿元。
今年前7个月,商业银行已发行次级债(包括混合资本债)总量已达2107亿元,是去年全年724 亿元发行量的2.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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