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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09-10-16 09:32:23 作者: 来源:深交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目 录— 1 —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3
第一节独立性..............................................................3
第二节股东大会............................................................4
第三节董事会..............................................................6
第四节监事会..............................................................8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8
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12
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15
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17
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19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21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6
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32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35
第七章内部控制...............................................................42
第一节总体要求...........................................................42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44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45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47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49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50
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51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56
第九章社会责任...............................................................59
第十章附则...................................................................60
— 2 —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
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
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 3 —
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独立性
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
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 4 —
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
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
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1.6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
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
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阻挠。
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
— 5 —
则。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 6 —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2.2.8 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
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9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
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
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三节董事会
2.3.1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
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 7 —
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
规定。
2.3.5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
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
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2.3.6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3.7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
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
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 8 —
第四节监事会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
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
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 9 —
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 10 —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
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
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
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本所同意。
3.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
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
— 11 —
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
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
方面的专家。
3.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本所。
本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 12 —
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3.2.1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
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3.2.2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
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13 —
3.2.4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2.7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3.2.8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
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
— 14 —
出审慎判断。
3.2.9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
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
3.2.10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3.2.11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3.2.12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
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2.13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
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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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3.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
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2.16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2.17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3.3.1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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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3.3.2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
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3.3.3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3.3.4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
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
3.3.5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
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
3.3.6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
促董事会秘书向本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
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 17 —
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
— 18 —
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
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19 —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
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
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3.5.1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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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5.3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
议。
3.5.4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
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
该监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6.1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3.6.2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
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3.6.3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
— 21 —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
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6.4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3.6.5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22 —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 23 —
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3.7.7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 24 —
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
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25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
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 26 —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
— 27 —
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
行使。
— 28 —
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 条所述期间内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
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
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
— 29 —
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
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4.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4.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
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
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
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
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
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
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4.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
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 30 —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
确规定涉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
露等事项。
4.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 31 —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4.17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
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
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
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
股票停牌。
— 32 —
4.19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4.20 本所、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
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
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
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
作,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向本所报备指定人员的有关信
息,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5.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33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5.2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
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3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
告。
5.4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
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 34 —
5.5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5.6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5.7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5.8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5.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
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同时签字确认。
5.10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报送本所备案。
— 35 —
5.11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
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3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4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36 —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6.5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6.6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 37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6.7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8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9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
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 38 —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12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本所并公告。
6.14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
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15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39 —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
本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16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40 —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17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等。
6.18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6.1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20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6.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41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23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6.24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42 —
6.25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
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26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
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7.1.1 上市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 43 —
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
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7.1.2 上市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
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
履行职能。
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
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7.1.3 上市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
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1.4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
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1.5 上市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
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
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7.1.6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
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
— 44 —
及程序。
7.1.7 上市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
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7.1.8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7.2.1 上市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
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
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7.2.2 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
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
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
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
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
— 45 —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
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
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
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
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
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 46 —
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3.6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7.3.7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7.3.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 47 —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7.3.9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7.4.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7.4.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
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
规定。
7.4.3 上市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7.4.4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48 —
7.4.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7.4.6 上市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
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
7.4.7 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7.4.8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
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7.4.9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49 —
7.4.10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
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7.5.1 上市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7.5.2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7.5.3 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7.5.4 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7.5.5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 50 —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7.5.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7.6.1 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7.6.2 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6.3 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 51 —
7.6.4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
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
者。
7.6.5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7.6.6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7.6.7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
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
关事实。
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 52 —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7.7.4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7.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 53 —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7.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7.7.7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
7.7.8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54 —
7.7.9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7.1.6 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
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7.7.10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7.7.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7.7.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7.7.13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7.7.14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 55 —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7.7.15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7.7.16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7.7.17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 56 —
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7.7.18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7.19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7.7.20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7.7.21 上市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
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8.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 57 —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8.2 上市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8.3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4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8.5 上市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8.6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
或解答有关问题。
— 58 —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8.7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8.8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9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8.10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 59 —
第九章社会责任
9.1 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
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
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9.2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
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
为。
9.3 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
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9.4 上市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
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9.5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
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
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9.6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
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
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 60 —
9.7 上市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
术。
9.8 上市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
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9.9 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9.10 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
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
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章附则
10.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措施。
10.2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61 —
10.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3
第一节独立性..............................................................3
第二节股东大会............................................................4
第三节董事会..............................................................6
第四节监事会..............................................................8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8
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12
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15
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17
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19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21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6
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32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35
第七章内部控制...............................................................42
第一节总体要求...........................................................42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44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45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47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49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50
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51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56
第九章社会责任...............................................................59
第十章附则...................................................................60
— 2 —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
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
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 3 —
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独立性
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
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 4 —
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
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
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1.6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
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
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阻挠。
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
— 5 —
则。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 6 —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2.2.8 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
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9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
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
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三节董事会
2.3.1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
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 7 —
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
规定。
2.3.5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
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
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2.3.6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3.7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
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
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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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监事会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
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
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 9 —
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 10 —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
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
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
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本所同意。
3.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
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
— 11 —
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
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
方面的专家。
3.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本所。
本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 12 —
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3.2.1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
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3.2.2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
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13 —
3.2.4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2.7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3.2.8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
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
— 14 —
出审慎判断。
3.2.9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
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
3.2.10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3.2.11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3.2.12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
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2.13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
报告并公告。
— 15 —
3.2.14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3.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
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2.16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2.17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3.3.1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
— 16 —
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3.3.2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
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3.3.3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3.3.4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
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
3.3.5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
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
3.3.6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
促董事会秘书向本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
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 17 —
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
— 18 —
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
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19 —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
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
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3.5.1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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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5.3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
议。
3.5.4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
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
该监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6.1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3.6.2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
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
3.6.3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
— 21 —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
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6.4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3.6.5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22 —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 23 —
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3.7.7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 24 —
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
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25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
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
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 26 —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
— 27 —
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一)要求上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上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
行使。
— 28 —
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 条所述期间内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
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
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
— 29 —
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
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4.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4.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
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提供经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
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
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
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
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
到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4.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
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 30 —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
确规定涉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
露等事项。
4.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 31 —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4.17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
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
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
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
股票停牌。
— 32 —
4.19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4.20 本所、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
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
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
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
作,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向本所报备指定人员的有关信
息,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5.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33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5.2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
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3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
告。
5.4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
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 34 —
5.5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5.6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5.7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5.8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5.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
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同时签字确认。
5.10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报送本所备案。
— 35 —
5.11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
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1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3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4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36 —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6.5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6.6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 37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6.7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8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9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
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 38 —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
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12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本所并公告。
6.14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
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15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39 —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
本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16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
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40 —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17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等。
6.18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6.1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20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6.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41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23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6.24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42 —
6.25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
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
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26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
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7.1.1 上市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 43 —
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
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7.1.2 上市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
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
履行职能。
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
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7.1.3 上市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
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1.4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
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1.5 上市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
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
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7.1.6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
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
— 44 —
及程序。
7.1.7 上市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
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7.1.8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7.2.1 上市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
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
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7.2.2 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
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
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
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
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
— 45 —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
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
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
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
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
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 46 —
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3.6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7.3.7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7.3.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 47 —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7.3.9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
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7.4.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7.4.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
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
规定。
7.4.3 上市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7.4.4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48 —
7.4.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7.4.6 上市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
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
7.4.7 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7.4.8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
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7.4.9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49 —
7.4.10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
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7.5.1 上市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7.5.2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7.5.3 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7.5.4 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7.5.5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 50 —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7.5.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7.6.1 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7.6.2 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6.3 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 51 —
7.6.4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
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
者。
7.6.5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7.6.6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7.6.7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
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
关事实。
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 52 —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7.7.4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7.5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 53 —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7.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7.7.7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
7.7.8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54 —
7.7.9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第7.1.6 条所述所有营运环节。内部审
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7.7.10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7.7.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7.7.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7.7.13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7.7.14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 55 —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7.7.15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7.7.16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7.7.17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 56 —
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7.7.18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7.19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7.7.20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7.7.21 上市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
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8.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 57 —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8.2 上市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8.3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4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8.5 上市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8.6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
或解答有关问题。
— 58 —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8.7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8.8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8.9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8.10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 59 —
第九章社会责任
9.1 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
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
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9.2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
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
为。
9.3 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
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9.4 上市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
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9.5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
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
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9.6 上市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
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
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 60 —
9.7 上市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
术。
9.8 上市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
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9.9 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9.10 上市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
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
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章附则
10.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措施。
10.2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61 —
10.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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