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公告:关于发布《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4-15 13:51:43 作者: 来源:北郊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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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参与各方: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行为,根据《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4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行为,根据《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对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异地发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异地发布行为是指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以外的中央企业所属的产权转让项目,北交所除按照有关规定对转让信息进行联合发布外,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进行发布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涉及转让信息异地发布的项目,北交所统一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承载信息异地发布的报刊,办理信息发布的相关手续,并监督信息发布过程。
第五条 转让方应对转让信息异地发布事项支付信息发布费,标准为每个项目14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转让方应在领取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前将信息发布费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
第七条 北交所在办理涉及信息异地发布的项目时,应告知转让方或其经纪会员信息异地发布的报刊名称。
第八条 北交所取得载有信息发布内容的报刊后,将报刊原件存入项目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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