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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市场运行乱象生 部门利益难平衡管理办法难产

2010-06-10 12:18:17 作者: 来源:法制周末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  千呼万唤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初露峥嵘,发改委将改变目前的PE备案制,不再备案空头基金。如何让PE在中国走得更远?专家称,未来PE管理法制化突破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整合问题。如何能把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六部法有机地整合起来,而不是立更多的法,让原本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混乱

  PE(股权投资基金)该怎么管?由于PE在克服金融危机中的出色表现,这一问题也日益引起各方人士的关注。

  一度被业内人士认为出台进度“令人绝望”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似乎枯木逢春:根据近来公布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发改委将股权投资基金(PE)制度建设作为今年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机制。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将改变目前的PE备案制,不再备案空头基金,此外,对大型产业基金的批准将不再先定规模。同时,发改委有关人士进一步指出,此次制定的PE管理办法将遵循适度监管原则。

  毫无疑问,合法而有效的PE监管模式已经渐趋清晰。

  PE市场运行乱象生

  对于即将改变的监管模式,业内人士表示欢迎。

  随着创业板的开通,中小板的加快发行,七八年前还只有少数中国人所知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日益进入快速发展期。

  “PE的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这主要体现为外资与本土PE两大阵营的厮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高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根据清科集团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规模约为7400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的总规模为1900亿元,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为5500亿元。根据私募排排网的统计资料显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规模约为4500亿元。

  “目前黑石、凯雷等外资私募基金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话语权比较大,因为他们实力雄厚,拥有几百亿美元、几千亿美元的资金规模。而中国最大的私募资金也仅有几十亿美元。”上述私募基金高管说。

  这位私募基金高管告诉记者,要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和投资行为,法规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尽早出台。因为目前本土PE还存在一些发展困境,比如经验缺乏、成功案例缺乏、资质缺乏,最主要的是法规缺失。“由于监管的缺失,长期以来很多基金的融资行为都不够规范,有的甚至走上了非法融资的道路。”

  对于PE市场运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俊海教授也是深有感触:“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将来应当多元化。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股份公司的方式、有限合伙的方式甚至可以采取信托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契约的形式,但最常用的就是公司、合伙、信托,将来可以组建有限公司、合伙、信托的组织形式,但现在没有一个法规说可以采取这三种形式,所以在实践当中也很混乱,什么形式都有,应该明确一下。要按公司形式成立的就按公司法运作;信托形式成立的就按信托法去运作;组织形式的明确是至关重要的,有的明明是公司制还弄出一个合伙人概念,这样很混乱,说明在基金投资实践中法律用语不规范。组织形式本身不明确,这样会发生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部治理问题。现在基本上是富人出钱,能人管理,已经出现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等问题,应该怎样补上制度漏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证监会建立的资本市场的禁入制度,现在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职务,可是现在有些禁入者就转到私募股权基金中去做管理人,证券监管机构就觉得无能为力了,因为他们不在证券监管视线之内,我个人认为,凡是证券市场的禁入者即上黑名单的人不光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即便在私募基金里也不能任职。”刘俊海说。

  发改委定调适度监管

  PE究竟该如何监管,一位金融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PE这个行业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有很多地方值得进一步探索。

  “为什么要监管?应该有理论基础。首先,如果一家机构吸收了公众资金,这是要政府监管的,因为这里有很多信息不对称,公众处于弱势,政府需要保护公众的利益,还有杠杆率高导致的金融机构内部激励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另外,如果这家机构行为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如果它的失败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溃,那么,尽管该机构可能没有吸收公众资金,但还是要政府监管。”这位负责人指出。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从上述这两点来看,中国的PE行业现在都是不应该监管的。首先,它没有吸收公众资金,它的LP(有限合伙人)都是一些比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是一些很富有的个人,原则上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没有必要再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另外,中国的PE行业刚刚兴起,规模还很小,所以,也没有大到倒掉会导致金融体系崩溃的地步。如果PE以后发展成一个规模巨大的行业,可以再行讨论。也许那时需要另外一种监管。

  “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跟别的国家不一样,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请注意我不用”监管“这个词),有助于PE这个行业的发展。比如,谁可以投资PE?现在有很多机构部门的管理规定就限制它投资PE,这样就导致了我国PE行业合格的LP比较少。如果国家管理部门对谁能投资这个行业有统一的规定,会动员更多社会资金进入PE这个行业,有利于行业发展。我赞成政府应该有一定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定位,从发改委角度,将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通过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发改委所谓适度监管模式的框架主要是:

  第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绩起着关键作用,必须对其合格性进行监管;

  第二,对募集资金的对象———机构投资人也有最基本的要求;

  第三,对基金募集之后的投资运作,也设定一些基本要求,即对能投什么和不能投什么、投资涉及股票市场并购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做一些必要规定;

  第四,在信息披露上,对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一些必要规定。在管理主体上,实行的是属地备案制,也就是分级监管的模式,何地注册,何地监管。

  对于发改委提出的适度监管原则,上述私募基金高管表示赞同,“从根本上来讲,大部分PE都不希望政府管得太死,因为这样一来在资金的具体运作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刘俊海也对适度监管原则表示同意。

  “应当淡化行政监管,适度地、理性地行政监管,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有在司法自治失灵的时候,政府的行政监管权才能开始介入。我反对审批,但可以把握条件,能用备案的就别用核准,能用核准的就别用行政批准,能不备案就不备案,我希望出台的规章能够把握这个度,不要用行政权压抑了市场的创新活动和当事人的自治。我认为相关部门都要形成监管、服务的合力,建立一个多个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监管合作机制。”刘俊海说。

  未来监管应走立法整合之路

  业内人士公认PE管理办法的酝酿中还有一大亮点,即“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将改变目前的备案制度:此前尚未募资的基金在发改委备案后将拥有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的资格,以后该备案制度将改成对已募集完成的基金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的高管告诉记者,这对于PE融资行为的规范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对此,刘俊海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鼓励投资,鼓励资本的积累,同时减轻政府的依法行政的法律风险。过去有一种政府的信任质押在里面,如果政府的信任质押被用于诚信的管理人募集资金,是锦上添花的好事;但如果是坏人滥用了发改委前置的备案文件,就等于拿着“尚方宝剑”忽悠投资者上当受骗,那就会伤害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包括实践中有关部门对原来的制度颇有微词。现在政府部门决定与时俱进,恰逢其时,早就该改。

  对于PE管理办法长期难产的原因,不少业内人士还认为是部门利益无法平衡的结果。

  “部门利益千万不要凌驾于市场主体利益之上,更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民族利益之上。”刘俊海认为,未来PE监管应走立法整合之路。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之间的关系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已有多时,金额巨大,影响甚巨,但是证券投资法本身没有规定这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要不要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业内仍有争议。我个人倾向于可以写进法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的修改的关系,应当调整进来,增加进去。”刘俊海说。

  此外,刘俊海还指出,未来PE管理法制化突破的关键是立法的整合问题。“最大的贡献就是能够把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六部法有机地整合起来。不需要创出一个独立于法律部门的全新的法律,否则有悖于股权投资本身的市场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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