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创投参股中小企业豁免转持
2010-10-27 09:21:15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 记者2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 和社保基金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义务。
可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
《通知》对未上市中小企业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个条件。对于《通知》下发前已转持的国有股,《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
去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通知》出台意味着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迈出了第一步。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于提高国有创投积极性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政策对中早期项目投资的支持。 历经多次讨论,曾一度难产的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政策终于出台。财政部等部门26日正式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前一直为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奔走呼吁的国有创投机构,在得知这一政策正式出台后,却并没有预想当中的欣喜。上海市一家国有创投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可豁免的创投国有股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股,在有关部门尚未公布符合《通知》规定可豁免创投国有股总量时,尚不能轻言政策效果如何。
实际上,该基金管理人在言谈间也透露了对这一政策的看法,“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基金主要投资还是大型或者较大型企业的项目,但这部分项目并不在豁免范围内,因此这一政策对国有创投机构的影响比较有限。”
浙江一家国有创投机构的董事长在谈到这一新规时,则更加激动,因为据他预计,浙江全省可能享受豁免的创投机构只有一两家,且这些机构可被豁免的国有股也只占小部分,因此他认为意义有限。
上述两家国有创投机构人士均认为,为了鼓励国有创投机构积极性,应进一步扩大豁免转持范围,更大程度地改变国有股转持政策出台后,国有创投机构“义务劳动”的状况。
早在《通知》出台前,曾有消息称,创投国有股将“从宽豁免”:豁免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国有创投机构,对凡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一律豁免减持;豁免不需审批,只要被投资对象是在国内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就自动豁免。
业内人士认为,“从宽豁免”会对社保基金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这或许是最终政策选择“从严豁免”的重要原因。从《通知》内容来看,新规对社保基金收入影响也确实有限。有测算数据显示,在转持政策出台之后的首批名单中,需要转持的国有创投股总量并不大,仅有数百亿元,而此次出台的《通知》又明确只有小部分国有创投股可以豁免转持,与社保近万亿元的规模相比,新规影响有限。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对于国有创投的认定,目前还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前业界一直在讨论,是按50%持股比例计算、还是有其他的认定方式,而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也并没有提及。也就是说,哪些创投机构可以享受这一政策还有待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发布细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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