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私募应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
2011-02-12 13:57:06 作者: 来源:搜狐博客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 近来,伴随着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私募基金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其发展势头很是惊人。在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的同时,一些对这一行业缺乏了解的人士抱着各种各样不同目的也投身到私募基金中来,鱼龙混杂之下,致使私募基金行业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例如,前段时间刚刚出事的号称“中国民间创投第一人”的红鼎创投的刘晓人就因为非法集资致使债台高筑被迫向警方自首。如何正确划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楚河汉界,帮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方法,必须首先在法律的前提下构筑一道防火墙。
私募上市带来立法规范急迫性
记者:针对私募基金规范和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请问您认为私募基金为什么要立法?
王建平:私募基金在销售、赎回,尤其是上市、运作等方面,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这种上市的必要性和其融资功能的变革性,决定了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维护私募基金发展的急迫性。
在私募基金分类中,更容易产生问题的那些隐蔽性太强即信息不透明的私募基金。
记者:中国创业板的开启,是否为私募基金上市提供了新通道?
王建平:创业板的开启,让市场各方看到了这样的市场趋势。如果监管部门能转变监管理念和宗旨,以积极务实和科学发展的态度与作风,探索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把私募基金上市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有效监管私募基金设立、上市、运行和纠纷解决的途径,相信是更有意义的。
非法集资楚河汉界
记者:浙江德清“农民投资第一人”的刘晓人,成立的杭州红鼎创投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您认为应怎样设置防火墙?
王建平:这个防火墙的设置,我个人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打开一扇开放的大门,而不是搞绝对禁止;其次,要有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定条件设置,如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一样,把这个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划分清楚;再次,要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上市、运行和监管的透明度差等特点,通过专门的制度设计,解决“既要让它发展,又不能让它泛滥。总而言之,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决定发行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否则,当然应当以非法集资论处。所以,在私募股权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楚河汉界,非常明显而具体的就是是否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准生”后“私”与“公”新型关系
记者: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自6月1日起,公募“一对多”正式开闸,并且公募的专户理财门槛降到了100万。这种模式可以说等同于私募。面临公募基金的竞争,私募基金是否应有什么保护措施?能否享受公平待遇?
王建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提供制度性前提保障。然后,对于私募基金的发行、上市和运行、监管等,设计一套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与措施。这样,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具备之后,才能谈及保护或者法律保护问题,也才能说到“能否享受公平待遇”的问题。
记者:从证券、基金公司跳槽到私募基金已成业界潮流,是否有应规范之处?防止操纵股市?
王建平: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或者“准生问题”一旦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这个趋势或者业界潮流,是不可避免的。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上需要严格规范。那就是,一方面,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要有所限定,不能随便投资;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在分类或者类型化设计规范制度的前提下,需要针对不同的类型,设计不同的规范要求和制度、措施。同时,还要根据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条件的差别,更加严格的规范私募基金的上市、运行和监管。
至于防范违法操作的防火墙、防止联合作庄操纵股市的行为戒律,我个人认为,则应当更加严格和苛刻,否则,个别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会毁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
记者:对于国外私募基金立法及其监管,您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哪些?
王建平:我觉得可以更多的借鉴美国的私募基金立法与监管制度,当然,对于英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在私募基金立法与监管方面好的东西,都应该大力吸收和借鉴。
从全球证券市场历史看,投资基金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只有基金管理形式上的差别,并未建立更为科学的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系统或者机制。于是,当证券市场发生大的起伏,基金市值波动剧烈时,公募基金有即时业绩披露,而私募基金尤其是诚信私募基金,则因为信息披露程序不规范,基金管理人往往有抱着侥幸心理,期待市场好转而瞒报、谎报资产余额的情况,待投资者了解基金资产真情时,可能已经形成了亏损或者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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