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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原高管贪污千万公款被判死缓

2011-03-09 10:33:50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指使他人骗取单位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日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王长林利用其担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并据为己有。

    检方还指控,王长林在2006年期间为掩饰其犯罪事实,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长林自始至终对法院的指控予以否认。他坚称,这笔国债款的业务是林跃辉介绍的,按照行业惯例,上海证券营业部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林跃辉中介费。他本人对钱款去向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长林是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而涉案国债托管又是该公司自己的业务,即使按照当时的行业惯例,王长林也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王长林现年48岁,案发前曾经担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2009年10月28日,王长林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被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长林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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