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激励国有创投投资中小科技型企业
2011-03-23 15:35:25 作者: 来源:投中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北京时间3月23日中午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就创投机构的备案、投资时点、被投资企业规模国有股回拨或解冻、申报资料、引导基金审核要求、资料报送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要求,创投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同时,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被投资企业规模方面,财政部规定应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财政部指出,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国有全资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须先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股转持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393号)的有关要求,将国有股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后,再按财企〔2010〕27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股回拨手续。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我部提出解冻申请,经我部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解冻处理。解冻的国有股包括:(1)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冻结的国有股;(2)该部分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部分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
另外,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
财政部方面认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激励国有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进一步发挥国有创投机构的引导性作用,带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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