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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民营相互渗透 创投股权结构现多元化趋势

2011-03-29 09:48:30 作者: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创投机构开始向民营化方向发展。在国有创投增资扩股,股权结构向民营资本倾斜的同时,一些民营创投机构也向国有资本伸出“橄榄枝”。目前国有创投与民营创投相互渗透,创投股权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

  合众资本主管合伙人陈立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国有创投与民营创投相互渗透的趋势明显,尤其是国有创投民营化趋势突出,这不仅有利于创投业的市场化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民营化趋势

  去年,我国本土创投机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悄然发生变化,民营企业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匹狼集团等3家股东名列其中。

  此前,作为国有创投机构,深圳创新投的股东中,仅有翰华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民营性质的股东,其股权比例为2.68%。而在此次股东变更后,民营背景股东的总持股比例接近三成。

  事实上,从2009年增资扩股开始,深圳创新投就已在谋求引入民营背景股东。专业人士认为,引入民营资本是因为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创投发展有好处。

  不仅深圳创新投,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国有创投机构也都已开始向民营化发展。据记者了解,不少国有创投机构对股东结构多元化充满期待。近年来,民营创投与国有创投的合作也日趋增多,政府引导基金与民营创投合作在各地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从2004年开始,中科招商的股权就开始“变身”。至2010年年底,中科招商创立时的多个国有股东逐渐消失,仅剩下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占有2.2%的股份,而该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份都转让到了中科招商管理层手中。

  从整个行业来看,创投机构民营化趋势愈发明显。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创投报告,从实收资本的角度看,2006年国有资本在整个创投业所占比重为81.95%,到2009年年底这一比重下降至68.48%,下降趋势明显。

  陈立辉表示,国有创投民营化趋势加快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有创投对普通合伙人(GP)的报酬激励受到约束,二是国有创投股需要划拨社保转持的问题影响了国有创投的投资积极性。

  历史原因

  我国创投事业的发展以“政府推动型”为主。在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认识有限,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因此,国家通过出资设立国有创投机构的扶持方式提供创业资本,解决了当时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本土创投机构缺失的状况,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

  在中共中央1985年3月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发展风险投资,并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5年9月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此后,各地科技行政系统陆续设立了风险事业开发中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等。

  1997年,在“科教兴国”战略的引导下,原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开始系统研究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有关问题。在此背景下,一批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发起设立,以及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筹组的创投机构纷纷成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10月北京市政府牵头成立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有创投成立的背景原因,与创业投资的运营理念存在差异,目前这些国有创投机构大多萎缩,或者被民营机构并购。

  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出台《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最核心的一条是,对2006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该办法的出台对国有创投产生非常大的触动,尽管在2010年10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由于豁免转持范围有限,对国有创投的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有创投的民营化趋势。

  “先天性”差异

  陈立辉认为,单一的国有资本或者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创投机构,在市场运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国有资本与创投运营理念的矛盾、投资决策效率不高、激励机制不足以及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使得国有创投缺乏竞争力。因此,国有创投民营化是必然趋势,符合创投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则。

  国有资本与创投运营理念的矛盾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由于国有创投是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出现的新事物,而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与创业投资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运营理念存在差异,因此,对国有创投的管理上应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林婉婷表示,上述要求对国有大企业参与创业投资而言是非常苛刻的,因为对创业资本而言,在基金运作的前2-3年投资期内不太可能产生收益,因此国有创投管理应适合创业投资特点,根据创业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按中长期的时间段来考核,而不是每年考核。

  另外,国家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于早期项目,尤其是由政府发起设立的国有创投机构,但早期项目具有更高的风险性,这与国有资产安全性考虑相违背。因此,林婉婷建议对国有创投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价与考核,在一定机制下促使国有创投资本不断加大对创业企业成长前端的投入,并从营销渠道、管理、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从而起到较好的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的作用。

  基于历史原因和“先天性”差异,国有创投正在不断加快民营化发展趋势。对此,陈立辉认为,国有创投民营化趋势短期内所产生的影响不会太大,长期来看,将促进创投业吸引更多的资金注入,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活跃度和整体发展。另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创业团队有可能获得创投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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