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辩罚没资金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2011-04-27 09:07:05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近日,证监会处罚了一些因操纵股票而违法的投资者并对他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是否可以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受损害的投资者的补偿,就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李曙光表示,就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其中一部分资金应该给予受损害的投资者的赔偿,但就标准、具体数额、以及如何计算其损失,都应有具体的衡量和计算方法。如果一旦进行赔偿,要考虑后续影响和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具体计算其损失的多少?因为证监会所给予的罚款是多重罚款。按照国际惯例,投资者所完成的是“瞬间交易”,其投资额和损失的多少将难以估量。
3月21日,国内首例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被告汪建中成为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案的第一人。汪建中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25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对其开出了高达2.5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罚没单。
4月18日,证监会日前对陈国生利用其控制的账户操纵“中捷股份”、“力合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陈国生违法所得约435.8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4月18日,证监会通报ST高新副总经理王风顺短线交易操纵案,被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张远忠建议,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中对被告与被处罚人所没收财产、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可以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当原告投资者胜诉并申请执行,但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时向其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基金代为支付,但基金保留有可执行财产出现时的代位求偿权。
对于股民的实际损失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计算等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此建议,可以适用“还原原则”确认股民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所谓的“还原原则”,即从原告角度计算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包括在股价操纵期间高买低卖的差价损失,通过赔偿使原告持有股票的价格还原到股价操纵期前的价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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