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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范围扩大 或为新三板做市商铺路

2011-05-10 15:20:54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显示,“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首次进入券商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这意味着,“6月份开始,券商自营可投资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某券商自营人士解读。

  “ 可能是为新三板扩容后将要推出的做市商制度铺路。”5月9日,包括西部、申万在内的数家券商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均对本报记者表示。

西南证券张刚监管政策开“绿灯”,券商自营投资品种扩大业务范围。此消息虽会对券商股带来一定利好效应,但经纪业务竞争激烈,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这份上周末发布的《规定》,以制定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调整、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的范围,对于清单范围外的金融产品,则允许券商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

    “在新三板扩容、做市商制度呼之欲出的背景下,监管层的这个动作应该是组合拳之一。”某券商非银行金融分析师则表示,“接下来或许将有更多看点。”

    此前,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限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证监会在有关监管文件中认可部分其他投资标的,包括集合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此次证监会发布《规定》,是首次发文明确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规定》将证券自营业务范围开放性地归纳为三大类,即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不难看出,前面两大类是明确已经在做的投资标的,而第三大类则属新增。

    券商自营投资于新三板公司,是未来新三板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

    做市商是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目前,券商在做市商制度方面的人才和技术储备已经就位。以西部证券为例,其去年曾大张旗鼓招聘众多公司估值定价方面人才,即为做市商制度而准备。

   “我们各方面都已准备到位,只要制度推出,随时可以做。”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曾对本报记者表示。

   6月1日《规定》施行后,券商自营部门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做市商制度实施的基础条件便可宣告完成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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