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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加大投入

2011-07-08 12:00:19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称,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此,财政部还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办法》明确,转化基金可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办法》规定,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同时,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一是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二是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三是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办法》明确,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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