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操纵涉嫌逃税 东方精工IPO“惊险一跃”
2011-07-25 13:57:24 作者: 来源:证券市场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IPO发行审核通常被称为“惊险一跃”,幸运者将功成名就融来大笔资金。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公司在7月18日通过发审委审核,成为众多上市“幸运儿”中的一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的数据正常合理,相反本刊却发现该公司存在着诸多利润操纵、内控缺失和财务决策不合理等问题。
变相股权激励背后的利润操纵
与东方精工同一天上会的维格娜丝时装股份公司,首发申请被发审委否决,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该公司在2009年底批准高管人员以远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对企业进行增资,同时由此产生的高达近5000万元的股权激励费用并未计入当期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涉及利润操纵。
事实上,东方精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虽然不像维格娜丝时装那样“露骨”,但是经过分析便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着针对高管人员进行变相股权激励的利益输送实质,以及其对应着的利润操纵行为。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4月,五名核心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以每单位注册资本1.4元的价格对公司进行增资,共增加注册资本187.06万元,定价参考2009年末公司的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金额1.37元。但是这一定价依据标准实在不合理,因为这五名高管人员在实施增资时,相比2009年末已经过去了4个月,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东方精工的净资产金额不可能不发生变化。
事实上,财务信息披露显示,公司2010年全年在合并口径下实现净利润4284.4万元,由于东方精工所处的印刷设备制造业并不存在明显的经营季节性差异,我们可以粗略认为4个月的时间里利润贡献约为全年的三分之一即1428万元。同时,2010年中并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因此2010年4月的净资产金额应当等于2009年末净资产再加上2010年前4个月实现的净利润,则2010年4月时单位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金额将上升到1.59元((8852.35万元+1428万元)/6447万元),相比五名高管人员增资价格高0.19元/单位注册资本或13.57%。这意味着即便以净资产为参照标准,东方精工2010年4月的定向增资行为也应纳入股权激励的范畴。
更加关键的还在于,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计量标准明确表示为“公允价值”,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的公允价值即等同于二级市场股价,而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则通常可以理解为可供参照的、正常交易条件下股份对外转让价格。
从东方精工披露信息来看,在五名高管人员实施增资的当月,2010年4月20日,股东华少明和黎永洲将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的三家创投企业,转让价格均为单位注册资本6.25元。这意味着在2010年4月五名高管人员实施增资的时候,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已经高达6.25元,相比高管人员增资价格1.4元高4.85元或346.43%。
如果东方精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以股权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发生金额,则应当确认907.24万元(4.85×187.06)股权激励费用,这一金额相当于该公司2010年税前利润5180.41万元的17.51%,这将对该公司的盈利能力评价产生很大影响,导致该公司2010年度税前利润增长率由信息披露的32.99%下降为9.7%,相差高达23.29个百分点。
因此,东方精工与维格娜丝时装类似,同样存在着隐藏巨额股权激励费用、操纵利润的财务调节行为,并以此来粉饰利润、虚增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
股东逃税背后的内控缺失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2007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2010年净资产折股过程中,均未对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中2007年涉及利润分配金额为1440万元,2010年涉及利润分配金额4409.98万元,按照利润分配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两项合计导致偷逃税款金额约为1170万元。
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逃税的主体为股东个人,且各发起人股东也就面临补税、滞纳金以及可能导致的罚款等风险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东方精工无关。但事实上绝非这样简单。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企业在支付薪酬及利润分红过程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也即企业才是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对象,同时也构成了逃税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处罚对象。虽然发起人股东已经承诺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但是却无法挽回企业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和纳税信誉下降等隐性损失。
更何况在这背后凸显出东方精工内部管理的混乱、纳税意识不强、财务风险管理和日常法律合规审核不完备等内控缺失的特征,这些问题绝不是用“经济责任”所能够衡量的。
财务管理“乱象”
招股说明书是拟上市企业全部信息的对外宣传,同时更是企业对外展示实力、吸引投资者的“广告”,分量之重无需多言。但是在东方精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数据中,却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实在令人为该公司的财务管理质量捏一把汗。
1、有违公允的坏账准备
公司披露销售结算方式为“预收20%至30%,发货时支付60%至70%,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支付10%”,这意味着该公司正常的应收账款均为短期应收账款,账龄应不超过1年。相反如果账龄期限过长的应收账款则属于“非正常”的经营性往来款项,应当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东方精工的坏账计提采用了账龄百分比法,通常来说,账龄在1年以内的坏账计提比例为5%,1到2年的为20%,2到3年的为30%,3到4年的为50%,4年以上的为100%。何况这一计提标准是针对一般企业来说的,而对于东方精工这种正常收款期很短的企业来说,针对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的比例标准至少应当不低于一般企业。但事实上,东方精工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标准却非常宽松,财务信息披露的2010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远低于上述一般企业标准。
尤其是针对2010年末金额高达27.85万元的4年期以上的应收账款,该公司2009年末3到4年期应收款金额也为27.85万元,这便不难看出这笔欠款从2009年的“3到4年期”平移到2010年的“4到5年期”过程中分文未收,这足以说明这笔款项已经是现实的“呆坏账”,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是东方精工却仅计提了13.92万元坏账,计提比例约为50%,这有违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
事实上,宽松的坏账计提标准为东方精工“创造”了大笔利润,如果该公司采用正常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将导致2010年增加资产减值损失99.35万元(136.13-36.78),同时减少税前利润99.35万元。
2、诡异的存单质押贷款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公司2010年末的短期借款2140万元全部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且不说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该公司提供存单进行质押的背后说明该公司财务质量和银行信誉并不好,单是这项财务决策本身就颇令人挠头。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相当于在有一笔闲置资金在银行账户中的同时,向银行进行贷款。但是由于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只有很少情况下才符合降低资金成本的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种情况是定期存款期限很长,比如三到五年期定期存款,且已经存了较长时间,如果出于短期流动资金需求而将其提前“解锁”,将导致自存款日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由此会导致高额的利息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预计贷款利息金额小于解除定期存款损失的利息收入,则可以考虑存单质押贷款。另一种情况是短期资金需求期限较短,比如只需要借入3个月左右的时间,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足以覆盖短期贷款利息支出,也会考虑采用存单质押贷款。但是东方精工却不属于这两种可能中的任意一种。
首先,来看定期存单的可能期限,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2009年末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3560.75万元,很难想象他们会拿出60%的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因此这笔定期存款很可能是在2010年中存入的。再来看贷款期限,信息披露均为一年,并非期限极短的资金需求,同时在东方精工进行贷款的2010年中,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过为4.2%,远低于该公司短期贷款超过5%的利率水平。
上述信息都足以说明东方精工采取“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财务决策之诡异,无法用正常的财务管理逻辑来解释,或许只有该公司的内部人员才能做出说明。(对于东方精工的问题,本刊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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