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PE投资再出新规 注册资本超亿元强制备案
2011-07-26 09:21:52 作者: 来源:新金融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近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为此,新金融记者专访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瑞,解读此次发布的《办法》。
新金融: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天津市共注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836户,相比去年同期的195户,增长328.72%,注册(认缴)资本1347.15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235.17亿元,增长472.84%;天津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同时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253号文,要求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金融:管理办法是由五部门联合发布,各相关部门是怎样分工的?
刘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会计核算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初审;市备案办负责对注册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若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资质;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配合协助开展工商年检和备案年检工作,定期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提示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经营意识,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协会会员。
新金融:由于税收、管理决策方式等各方面因素,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形式各有不同。《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投资者数量有何规定?
刘瑞: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新金融: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基金募资的主要来源为富有家族及个人,占投资者总数的48.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筹建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作为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有何要求?
刘瑞:为遵循稳健原则,自然人的出资应充分考虑其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因此,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金融资产证明应该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投资企业资本。
新金融:与阳光私募多样化的资产配置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资金运用范围相对狭窄,目前出现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资金运用有何规定?
刘瑞: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新金融:伴随着私募行业的大热,私募基金的注册资本也开始水涨船高,而各地的注册资本门槛也各有不同。《办法》中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门槛有多高?
刘瑞:在综合考虑风险控制和促进行业发展等因素后,《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
新金融: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托管业务成为各家银行争抢的蛋糕,《办法》将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强制银行托管,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刘瑞:首先,作为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火墙,托管银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其次,托管银行还应满足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硬件设备等条件。
新金融: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天津市备案办公室由哪些部门组成,其对企业备案有哪些要求?若无法通过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刘瑞:由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管局、财政局、商务委、股权协会、创投协会共10个部门组成;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附带备案;对于未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将其视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运作不规范且逾期没有改正的、年检不合格被取消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对“规避备案监管”和“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机构,市备案办将其名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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