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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PE合伙人出走成风 形势严峻拷问“契约精神”

2011-08-05 09:14:22 作者: 来源:机构投资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2011年2月,美国德太集团(TPG)中国区联席主席马雪征、凯鹏华盈创始合伙人钟晓林、合伙人李立伟就纷纷宣布离职,拉开C/PE出走潮的大幕。

  之后一发不可收拾,德勤大中华区合伙人、九鼎合伙人邓建新,原创新投最佳风控、九鼎合伙人及首席风控官李安新,原同创伟业执行董事符麟军等人一同出走,成立了五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当然最吸引眼球的就是遭“全民围观”的鼎辉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私奔事件。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合伙人的不断出走拷问着PE界的契约精神。

  外资PE合伙人出走成风

  高原资本董事总经理辛耀州(原Crystal Ventures驻亚洲的合伙人,2008年加入高原资本)表示,合伙人出走是很正常的现象,这几年流动都比较大。

  2007-2009年外资机构中高层离职数量分别为17人、24人和26人,2010年为18人,今年只是到2月份已有10人离职。

  在这些离职人员中,外资PE占据了八成左右。

  一家新加坡外资PE投资总监表示:“我认为内资薪酬情况比外资的好,外资机构非常庞大,项目分成具体到个人就比较少了,而且很大一部分都被总部分去。”

  “我们公司没有合伙人晋升制度,对于项目分成也没有明确说法,很多情况下项目提成是只分给几个重要合伙人。我不少在外资PE工作的朋友也遇到跟我差不多的情况,分成比较混乱。”这位投资总监的一番话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外资PE普遍存在的问题。

  记者发现,中西方观念不同是很多外资PE面临的主要问题。外资PE的项目决策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准备很多资料,并且要跟海外的总部沟通多次,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因为海外总部并不了解总部情况,但是真正做决策的又是他们。

  贝祥投资董事总经理双镕清认为:“美元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都非常复杂,尤其涉及到法律风险的时候,很多复杂的东西就进来了,投资条款甚至保密协议都要拿到总部一一审核。这种投资速度在中国就失去了自己的优势,不少项目被直接淘汰出局。因为你的流程还没审核完,和你一起竞争的人民币基金已经投完了。”

  目前不少外资PE出走的合伙人都成立或者打算成立自己的人民币基金,例如已经离职的马雪征、钟晓林都已经成立了自己的人民币基金。

  统计数据显示,在国内活跃的主流投资机构中,2009年与2010年均有超过23名高层投资人宣布离职;而今年截至6月份,已经有超过10人的高层离职。

  缺乏法律的约束

  裘政认为:“人才是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最大的财富,反映出这个行业的管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都是不完善的,目前《基金法》还没有把私募纳入监管范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这些从业人员。”

  浙商创投行政总裁华烨宇表示:“PE行业本身没有门槛,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监管法律,而且发改委对于备案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再加上人才的缺乏使得整个PE市场热闹而混乱。”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私募股权行业,只有《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一个日益扩大发展的行业,显然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是不够的。

  相对于私募行业,其他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是比较完善的,例如《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对相关的从业人员也是有一定资格的审核与限制。

  某国资背景创投公司合伙人表示:“私募行业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合伙人完全可以随时成立一家公司,也可以随时解散一家公司。”

  PE人的契约精神是基础

  合伙人出走对创投来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想要解决合伙人出走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加强团队的业务能力。不能靠单兵突击赢得LP的信任。而是需要联合作战。这样即使关键人离职对整个影响也不是很大,另外培养接班人也是创投所不能忽略的事情。”

  合伙人出走原因很多,可能是投资理念的不同,也有可能因为内部斗争出走或者是看不到企业的前景,想要去更高的平台……不管是什么原因,所带来的危害非常严重。

  创投公司一直在经营的就是自己的信用和品牌,想要发展靠的也是自己的品牌和信用。合伙人的出走其实是在打碎自己的品牌,破坏所承诺给LP的契约精神,或将丧失LP对机构的信心。

  市场人士表示:“对LP来说不仅基金整体的实力重要,基金关键人也很重要。很多LP正是看重基金关键人进而选择了该基金。”

  王功权负责鼎辉的VC投资,他的投资理念、管理方式、项目的把控,个人主导性很强,很多LP就是看中这个选择了鼎辉。他离开之后不可否认整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将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LP选择了你的基金肯定就是信任你,管理团队是LP投资基金重要的考量标准,而合伙人的离职,将影响LP后续投资决策,甚至会产生基金清盘的危险。

  在相关法律还缺失的情况之下,契约精神就是PE的基础,创投也是靠契约精神来赢得LP的信任,一旦被破坏,很难修复。

  很多创投人士表示做私募股权靠的就是项目和资源。合伙人出走,会带走项目或者LP,对公司来说损害比较大。

  当然这位合伙人所负责的企业经营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合伙人之前担任公司董事的话,合伙人走之后就不再代表基金的利益。

  尤其是VC这一块的负责人,对企业的指导很多,一旦出走,企业的发展将会面临很多问题。合伙人也可以买下所投公司的股份,这时候就需要多方利益的协调了。

  当然,所投的企业的意见是最重要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情况是所投企业继续由原创投公司负责监管,只有很少一部分股份被合伙人买走。

“深读”:

  合伙人出走的市场化补救

  讲述者: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倪俊骥

  跟换GP或解散基金

  如果发生关键人离职或者其他的重大的事件,一般GP与LP双方先可以协商补救方案。绝大多数合同规定,基金可以先采取补救措施。

  例如选择合适的人来担任GP,当然这时就需要征得LP的同意。如果补救不成的话,LP有解散基金的权利,解散基金是LP的一种权利。

  例如王功权私奔之后,鼎辉采取的就是补救措施。6月2日,王功权私奔后两星期,鼎晖投资在北京召开鼎晖VC人民币基金全体LP合伙人会议。

  鼎晖董事长吴尚志公开表示,鼎晖创投创始合伙人之一黄炎将接替王功权全面负责鼎晖创投的运作与日常管理工作。陈文江晋升为高级合伙人,并进入投资委员会。鼎晖创投将在未来六个月内补充至少一名高级合伙人或合伙人。

  鼎辉所做的事情就是找到可以接替王功权的人,积极开展基金的下一步工作。

  但是也有基金规定,如果关键合伙人中有一人死亡,那这个公司就所有项目都要停下来。

  一般有限合伙制基金募集协议中,往往设置关键人条款:当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意外身故或离开基金时,LP将自动中止向基金进行资金承诺和后续投资,恢复与否,需要由LP集体投票决定。

  有的时候不仅是一个人合伙人出走,也有可能是团队的多个人出走,这种情况下,有的合同会按照团队的离职率承担不同的责任。

  比如像凯鹏华盈(KPCB)中国基金刚成立不久,5位创始人就有3位选择了离职,其中周志雄出来创立凯旋创投,之后创始合伙人钟晓林离离开将会创立新基金,在钟晓林离开后的第二天合伙人李立伟也选择了离开。这个就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了,这件事对整个私募股权界的震动非常大。

  目前不少创投机构都面临着合伙人集体出走的现象,据了解如果关键合伙人的变动超过50%,LP可以选择提前清盘。

  其实我遇到不少因为合伙人出走,基金清盘的事件,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基金清盘也不是很严重的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如果按照流程来做的话,托管在银行的钱是可以退回给LP。已经投资的项目只是后续的管理问题,退出之后LP仍可以获得收益。如果出现了已经投了项目因为GP管理不善钱收不回来,GP要赋有直接的责任。

  《基金法》可适当监管

  GP与LP签合同的时候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很难判断责任在谁的身上。

  合同的责任主体,一般视情况而定,主要责任主体一般由公司承担,目前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设定只是运作规则的设定,一切都以公司的合同为准则。

  如果合同上写明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人身上,这就至少有几个主体,GP、LP以及整个基金管理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GP、LP内部都有分化,GP有关键人,LP也是由团队组成的。LP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无几,但是各个GP承担的责任却各不相同。

  从法律上来讲,类似于关键人的离职的案件,是无法控制的事件。如果是关键人的主动离职行为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如果发生意外事件,不以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又该怎么处理呢?

  比如王功权私奔事件,法律上就没有说明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该如何去做。所以只能看你的合同约定,对于这种约定,除非涉及到具体的个人,否则很难鉴定责任主体。但是也有比较细的合同,责任是具体到个人的。

  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相对公募基金来说比较封闭,有特定对象的群体,LP与GP之间比较熟悉,所以私募股权最大的特性就是人和性。

  我认为如果《基金法》把私募纳入监管范围的话最重要的是要覆盖人和这一块,适当监管即可。

  私募股权是属于完全私人化的东西,他的发行对象还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我觉得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采用以市场化手段为主,辅以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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