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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春花 丁辰:南京一家创投企业的困惑:我们找不到组织啊

2011-08-05 12:42:42 作者: 来源:江苏商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一家在南京落户的创投企业,从注册到缴税、从招人到备案,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困惑不断。甚至因为这些困惑,有不少企业移往其他城市发展,这对南京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而言是潜在的损失。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些困惑?

  “在南京设立创投企业有什么限制?”

  “南京的创投企业归哪个部门管?”

  “创投企业究竟该如何缴纳税款?”

  王天寿,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一些圈内好友和公司自身的事例,向记者诉说了南京的民营创投公司在创立到运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

  “每年因为以上种种‘困惑’,约有100家左右的民间投资团队,或是移师环境较好的天津,或是干脆打消了在南京设立创投企业的想法。”王天寿说。

  南京为何难留创投企业?是政策宣传不到位,还是职能部门的服务还不够?

  相较于创投企业驻扎优先考虑的天津,南京有什么可以借鉴的经验?

  本报深入到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一探访,寻求答案。

  困惑一:“我们找不到组织啊!”

  “金智创投是南京成立得比较早的创投企业之一。这么多年,在创投圈子朋友很多,看到的问题也很多。”王天寿说。

  创投公司主要是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投企业做得好,对一座城市的创业企业发展和吸纳社会资本,意义重大,价值非凡。

  但创投企业能在一座城市生根,也需“肥沃土壤”和“阳光雨露”。他们通常也会碰到难题,一是要找到合适的企业,光靠创投企业自己找,远远不够。

  二是要找到创投人才。

  “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部门。”王天寿不无忧虑地对记者说,“但在南京,万一遇到什么问题,要我立马找政府,在南京‘混’了那么多年的我,还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

  记者寻访了几家民营创投企业,他们共同表示,不清楚主管部门是谁。“我们找不到组织啊!”成了他们共同抱怨。

  “组织”分散,职责模糊

  南京到底有没有职能部门,主管南京的创投企业?创投企业有了困难应该找谁呢?

  记者首先查询,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在工商部门,备案在省或市的发改委,纳税在国税地税局,又有许多业务涉及经信委、科委等等。记者相继咨询了相关部门,首先拨通了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电话,工作人员在了解了记者的意思后,立刻在电话中表示,创投企业不归他们管理,请记者打电话去科委问问。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创投企业不归他们管理,应该是归市发改委管理。

  随即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金处的工作人员。一位朱女士在电话中说,市发改委的确可以算是南京市创业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但是也只针对已经在市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一些扶持。

  记者从市发改委得到的2011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审数据显示:南京市目前只有12家企业在市发改委备案,而在省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有18家。但朱女士说,因备案并非强制,所以肯定有其他企业没有备案。

  而就算备案的创投企业,他们与发改委的联系是每年申报一次情况,参加年审。例如金智创投很早就在发改委备案了,但其投资总监王天寿表示,有了困难不会想到发改委。

  一是找到主管部门比较难,二是找到主管部门,也缺乏归属感。作为职能部门,怎样才能将这些分散的创投企业团结起来,相互充分沟通?

  困惑二:合伙注册到底有没有限制?

  “目前新设立或拟设立的民营创投企业,往往倾向于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王天寿说,所谓有限合伙,指的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创业投资最大的特点在于资金与管理技术的结合,有限合伙正好能将二者高效地结合起来。投资者只负责出资,也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必管理合伙事务;而管理技术方则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智力来管理、支配风险资金,当然,这也要其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

  王天寿告诉记者, “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朋友准备与一家上市公司,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到南京来开一家创投企业,但是经过多方咨询,被告知上市公司不能作为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最后不得不放弃。后来却听说他在天津设立了一家,是不是天津没有这种限制呢?”

  审核一线不太熟悉新型企业

  为了解开这个疑团,记者首先查询了相关法律,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这条规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登记注册合伙企业,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只出资不进行公司管理,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呢?

  记者就此咨询南京市工商局,在电话联系了数位注册分局的负责人之后,回复是“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记者又找到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晓峻副主任科员,他表示详细的情况可以到办事大厅咨询登记注册的人员。

  随后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事大厅内,记者以一家上市公司代表的名义咨询了在现场负责企业注册的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先是问记者是不是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内有没有规定不可承担无限责任,在得到否定的答案之后,工作人员立马回复记者:完全可以,没有问题。

  记者提醒他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是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该工作人员又从桌上拿起相关法律书籍,翻出法条,待找到相应章节后,然后表示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记者又提问:“是否可以作为只出资不进行公司管理,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呢?”

  “应该是可以的吧。”该工作人员仔细看了一下法条,以不确定的口吻回答。在记者的一再要求确定答案的情况下,该工作人员又打电话向负责领导请示,一番交流之后,最后才对记者作出肯定的表示:对于有限合伙人,没有诸如普通合伙人的那样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作为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新型合伙企业形式,相关工作人员不熟悉似乎可以理解。但假如没有记者这样的耐心,会不会在面对主要审核职能部门这第一道关前,就产生明显的受挫感?不知道有多少个投资人因此扫了兴,放弃了投资的打算。

  困惑三:有限合伙的创投企业缴多少税?

  “我们又不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税,为什么税务稽查员总是会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企业呢?仅仅是因为我们没像一般企业那样需要缴纳营业税吗?”王天寿颇有抱怨口吻。

  “作为创投企业来说,这种定期不定期的要求我们报税的做法让我们很难觉得顺心。我们的精力有限,又要考察投资项目,又要管理投资项目。这样的做法等于变相地增加我们的人力成本。”

  王天寿表示,税务部门还会因为有限合伙制的创投企业自身不缴纳税款感到有些“不适应”,会按照对待实业型企业的方式要求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报税,这也是部分创投企业向记者抱怨的税务部门总是会来“查岗”。

  创投企业的累进税率相当高

  对于一家企业来说,缴纳税款是应尽义务,那么以有限合伙这种形式组织起来的创投企业应该怎么缴税呢?

  记者以纳税人的身份在南京市地税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在线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缴纳。根据规定,需要缴纳的是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企业自身不用缴税。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附表中可以看出,这样的税率累进额比较低,而累进税率则是相当高的,这对于创投企业来说,负担和压力也是十分可观的。虽然根据国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对于民营创投企业,尤其是那种具有临时投资性质的创投企业来说,这种优惠措施的要求高,跨度长,并不利于实际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创投行业。

  税务部门作为平时和企业有最多交集的部门,如果不能顺应时代改变观念和服务理念,不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根据习惯来判断企业的纳税情况,又怎么样能让创投企业心甘情愿在南京安营扎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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