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券商系PE基金扬帆在即 审批参照五指标

2011-08-26 08:41:01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金公司人民币PE基金试点取得阶段性成功。 IC/供图

  继中金公司之后,今年年内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试点券商有望取得新的进展。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循序渐进、控制节奏、有序推进”的原则指导下,目前国内有多家券商正在履行申报人民币PE基金试点的程序,其中有券商已做好准备等待接受当地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券商直投子公司的历史业绩、治理结构、募集方案、项目储备情况和风控体系五项指标,是目前人民币PE基金试点审批的关键指标。

  四个申报程序

  中金公司在人民币PE基金试点上取得的阶段性成功,点燃了其他券商参与此项业务的热情。中金佳成董事长陈十游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今年4月初开始试点至6月中旬,中金佳泰股权投资基金已募集15亿元,我们有充足的信心将50亿元的募集目标提前完成。”

  上海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直言:“人民币PE基金是未来券商直投业务发展的大方向,我们最近在组织学习和讨论7月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争取尽快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相对于这家上海大型券商的保守,国内有多家券商已开始行动起来,进入到人民币PE基金试点的申报程序。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这些券商直投子公司准备申报的首期人民币PE基金的规模从10亿元至50亿元不等,其中多数规模为10亿元或20亿元。

  据某上市券商直投业务负责人透露,按照8月初召开的两次座谈会要求,申报试点的券商直投子公司应履行四个程序,分别为制作并出具自评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意见、制作并上报募集文件以及最终取得监管层的无异议函。

  以制作并出具自评报告为例,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券商直投子公司应对过往业务的规范性进行自查总结,说明历史上有没有出现问题,并详细解释出现问题的原因。

  再以当地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和验收为例,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检查和验收阶段主要针对直投公司的风险体系以及对以往问题的整改情况,这个环节所需要的时间弹性较大,将直接影响申报的时间进度。”

  不过,这十余家券商预计很难在年内或同一批次全部取得试点资格。上述券商负责人称:“此项业务试点的基调是控制节奏,成熟一家放行一家,按照目前各家进展情况看,年内会出现新的试点券商,但数量不会太多。”

  五项审批指标

  券商直投子公司的历史业绩将直接影响其成功试点的可能性。

  以中金公司为例,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其直投子公司中金佳成自2007年成立至今年6月份,共投资了12家企业,投资金额共计约30亿元,其中4家企业已经完成上市,另有5家企业准备在今年提交首发(IPO)申请。

  另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金石投资、平安财智、广发信得、国信弘盛等多家券商直投子公司投资回报率堪比整个创投PE行业之最。

  前述某上市券商直投业务负责人指出,在34家券商直投子公司中,至少有一半都有着出色的历史业绩,此类直投子公司最有希望率先试点PE基金业务。

  法人治理结构亦是评判一家券商直投子公司是否适合开展PE基金业务的标准之一。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应具备较高的独立性,不存在与母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这也是为了保护PE基金有限合伙人(LP)的利益。

  此外,项目储备情况、风控体系以及募集方案的合理性也是重要的评判指标。

  该负责人称,如果有丰富的项目储备,那么PE基金募集成立后就可以马上开始运转;风控体系主要指合规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情况,其中包括防火墙制度的有效性;此外,募集资金规模须与券商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两种模式二选一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目前券商开展PE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中金模式,亦即券商直投子公司将自有资本投入到PE基金中,直投子公司只做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本对外开展直投业务;另一种则是直投业务和PE基金业务并行的模式。

  据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两种模式都有券商选择,那些注册资本达数十亿元的大型券商直投,比较适合选择两种业务并行的模式,但总体来看,选择中金模式的会比较多。”

  中金佳成董事长陈十游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PE基金管理人,券商受到众多LP的监督,责任和压力都会比券商自身开展直投业务要大,从这一点上,PE基金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券商的积极性。

  此外,两种业务并行的模式也可能导致券商发生道德风险。前述上市某券商直投业务负责人表示担忧,“如果券商将好的项目留给自己的直投业务,差的项目留给PE基金,那该怎么办呢?”

  “直投+保荐”时间界定问题

  7月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规定,担任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券商,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其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这就是业内所称的“保荐+直投”模式向“直投+保荐”模式的蜕变。不过,目前业内对于先直投后保荐的时间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

  前述上市某券商直投业务负责人指出,保荐业务流程分为尽职调查、立项、辅导、制作材料、申报材料等阶段。签订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等,因此难以确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的概念;就算能界定,保荐机构也有办法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7月8日之前签订的协议该如何处置,业内目前也未达成共识。

  该负责人认为,7月8日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先保荐后直投的模式做出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只要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冲突,都应该既往不咎。

  因此,关于业内目前的种种困惑以及PE基金的具体操作细则,还有待进一步予以明晰。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对业内征求了意见,未来应该有更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

  后记

  自本周一起,证券时报连续推出5篇证券行业业务创新前瞻系列报道,分别对新型网点开设、股票约定式购回交易、现金管理业务、备兑权证以及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业务等监管部门未来可能推出或扩大试点范围的券商创新业务进行了展望与分析。

  我们看到,证券行业的创新步伐永不停息!因为只有通过不断的业务创新,券商才能在未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抢占先机,中国证券市场才能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取得与之匹配的地位。

分享到: 更多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