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两职员侵吞公司28万广告款获刑
2011-09-15 09:28:22 作者: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中华PE:与广告公司勾结,通过虚假合同骗取广告费,顺德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原经理高某和原总监塔某侵吞28.7万元。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高某获刑3年零3个月,塔某则获刑2年,缓刑3年。
一拍即合共同骗取广告费
据了解,高某(男,31岁)与塔某(女,31岁)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入职科龙公司,后来两人先后调至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职,分别担任分公司的空调部经理和营运管理部总监。
2010年4月,高某向塔某提议套取科龙公司的广告费用,在高某要求下,塔某通过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了北京星火中视影视策划中心(下称星火中心)。高某以科龙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星火中心签订了两份虚假广告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6万元。
高某后以该两份合同向科龙公司申请广告费用。而在广告费用审批期间,高某又以星火公司的名义与灵瑞广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灵瑞广公司在北京特4路公交车发布车体广告,广告费用为27.4万元。
经过审批后,科龙公司将66万元广告费用划拨给星火中心,高某与塔某先后两次通过星火中心,向灵瑞广公司支付广告27.4万元广告费。剩下的38.6万元则由高某、塔某和星火中心分掉,其中星火中心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其中的28.7万元交给高某和塔某,而星火中心和陈某分得9.9万元。
退还30多万元赃款获谅解
破案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高某和塔某,其间塔某退还了36.6万元赃款给科龙公司,并得到了科龙公司的谅解。
在审查中,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在这起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而塔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高某和塔某均自愿认罪,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高某认为该判决过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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