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天津外资PE政策试点启动 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2011-11-22 17:45:15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华PE:

    中华PE:天津滨海新区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金融改革创新再获政策支持。日前,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该办法对于由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办法》规定,鼓励本试点工作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据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鼓励试点企业投资于滨海新区。

  《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当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申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出资人,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办法》还要求,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试点的,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符合本文件要求的条件在托管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安全保管企业财产的条件,和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没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托管银行须与市备案办签订试点战略合作协议。

  对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要求托管银行协调市备案办对试点企业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外汇资本和实施监督;协助试点企业进行项目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对试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作为试点企业外汇资金结售汇的清算银行;向市备案办保送试点企业的每笔投资项目和资金结售汇信息。

分享到: 更多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