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国内券商IPO监管要求 优质券商上市条件放宽
2011-12-02 13:31:42 作者: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12月2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国内券商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上市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予以细化,并对优质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中国证券报周五报导援引新通知称,对於市场竞争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於成长性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新规定将在明年1月1日生效.
此前证监会要求申请IPO券商须"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在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於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於行业前10名,而且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新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二项业务近两年均位於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於行业前10名.
"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於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不仅所涉主要业务范围放宽,新规还支持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优异的优质券商上市.对於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近两年均位於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於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於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定出台後,一些大券商如果部分业务基数大,位於行业前列,即使业务没什麽增长,也能符合IPO标准.一些小券商尤其是有地域优势的小券商如果某几项业务的基数小,但增长很快,也能符合IPO标准.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