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转让(编号CF11CG000019)
2011-12-09 14:09:14 作者: 来源: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项目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转让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所属行业 金融业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3%
中华PE:
转让方 某公司
项目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转让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所属行业 金融业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不限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3% 转让价格(万元) 690
投资回报率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1-12-07 至 2011-12-16
项目概况
一、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 四川省乐山市
设立时间 1997年2月2日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585,160,981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业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前五位股东
持股比例
1 乐山市财政局 13.67%
2 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8.54%
3 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4%
4 峨眉山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3%
5 四川希望深蓝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5.13%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5875万元 19990万元 14247万元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标的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
挂牌价格 69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纳30%保证金,并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关服务费用。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结算。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用于支付此次挂牌的相关费用: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用的。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评估其收购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的资格及条件,并自行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国内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人民币207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现金、电汇、转账
三、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2011年12月6日至2011年12月15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上述股份转让比例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计算而得出。最终成交时转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份比例以实际为准。
转让条件
附件
所属部门 金融国资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联系人 王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 010-57896522、57896521 传真 010-57896688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