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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透明保公信 沪拟建募捐信息平台

2011-12-21 08:55:12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郭美美”等事件引发的公众对红十字会在内的国内募捐组织公信力丧失,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公众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受挫的背景下,旨在规范募捐行为、提高捐赠组织的公信力。

中华PE:

在“郭美美”等事件引发的公众对红十字会在内的国内募捐组织公信力丧失,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公众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受挫的背景下,旨在规范募捐行为、提高捐赠组织的公信力、重振公众公益捐赠的信心和热情的《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草案,上海要以“透明”保公信,拟建募捐信息网络服务统一平台。

捐赠人有权查询疑问

据上海师范大学调查显示,对于影响“捐赠意愿”最重要的因素,44.1%的人认为是募捐组织的公信力;33.7%的人关注募捐活动是否透明。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本市建立网站发布信息的公募基金会不足30%。

对此,草案提出:由市民政部门建立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募捐组织建立募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对于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查询,草案明确:募捐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另外,募捐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本组织上一年度的财物审计情况。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募捐

为避免开展募捐活动的主体混乱、真假难辨、鱼龙混杂,草案明确,募捐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草案规定,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其同意后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展开;同时强调,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考虑到草案规定的募捐组织均是依法成立或者经依法登记的组织,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其开展的募捐活动,不宜再设立行政许可,而是规定了募捐活动备案制度。”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表示。草案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关键词:透明公信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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