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110条
2012-03-09 08:40:32 作者: 来源:北京商报(北京)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遏制刑讯逼供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代表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做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据了解,该法自2009年启动第二次大修之后,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本次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拟将刑诉法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草案将于3月14日举行的人大闭幕会上付诸表决。
据介绍,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八项,主要涉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王兆国表示,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刑诉法呈现了很多亮点,包括刑诉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试图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发生;在辩护制度中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审判程序中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等。此外,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专门增加了特别程序。
全程参与这次修法的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整体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是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改,涉及100多个条文,增加65个条文,体例上更加完备,特别是这些条文中贯彻了一种如何更好地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表明我国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理性,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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