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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分享超募收益应属“不正当利益”

2012-03-12 14:04:38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IPO重启以来,新股高价高市盈率发行已成市场一大“风景”。与之相伴的,则是新股普遍出现的超募现象。在上市公司巨额超募的背后,发行人、保荐机构无疑是最大的赢家。上市公司因之获得了大量超募资金,保荐机构获得了更多的承销费用。

中华PE:

IPO重启以来,新股高价高市盈率发行已成市场一大“风景”。与之相伴的,则是新股普遍出现的超募现象。在上市公司巨额超募的背后,发行人、保荐机构无疑是最大的赢家。上市公司因之获得了大量超募资金,保荐机构获得了更多的承销费用。

目前,保荐行业的“潜规则”是:保荐机构除了向发行人收取固定保荐费用或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外,对于超募部分,还要收取浮动的承销费用,并且比例高达5%至8%左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因为这个浮动费用的刺激,新股发行价格屡屡向上“浮动”的动力才会那么强大,新股高价高市盈率发行当然也就难以避免。

如此,保荐机构与新股超募之间已形成了利益链条,个中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如果没有此利益链条,只要能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与保荐机构关系不大,特别是在采取固定承销费用模式下更是如此。而对超募部分提取高比例的承销费用,激活了保荐机构强大的利益驱动力。

如此局面下,新股发行价格的最终定位,保荐机构便成了关键。在争取多收取承销费用考虑的利益诱惑面前,在《价值投资报告》中对发行人竭尽溢美之词,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进而不惜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等现象便不足为奇了。如此,一级市场挤压二级市场的空间,新股以超高的价格发行也就有了“基础”。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下,新股大面积破发的命运其实早已注定,而二级市场投资者则成为其中的受害者,事实上,整个市场亦是受害者。

作为保荐机构,当然要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但更应该维护整体市场的利益。当保荐机构的利益与新股超募资金紧密挂钩时,保荐机构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基础其实已经动摇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从本质上说,保荐机构与新股超募所形成的利益链条,保荐机构所获取的就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尽快截断这个利益链条,是进一步完善现行保荐制度首要任务。如此,新股高价高市盈率发行的态势必然有所改观,巨额超募所导致的市场资源浪费现象也有望得到抑制。

关键词:保荐机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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