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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和IPO审批权不能下放证券交易所

2012-03-18 15:46:08 作者: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A股市场的重融资、轻监管一直备受市场各方诟病,就在大家对A股市场的制度改革充满期待的时候,却传来了令人失望的声音,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创业板和中小板企业的再融资审批权将下放到深交所,此事已经达成初步共识。

中华PE:

A股市场的重融资、轻监管一直备受市场各方诟病,就在大家对A股市场的制度改革充满期待的时候,却传来了令人失望的声音,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创业板和中小板企业的再融资审批权将下放到深交所,此事已经达成初步共识。并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不在于创业板本身会在一两年内产生退市的公司,相信主板的退市公司从数量和时间上都要走在创业板前面。

本来,人们期待退市制度率先在创业板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这也是创业板开板时管理层许下的诺言。时至今日,创业板退市制度不仅难产,而且管理层显然已经知难而退,把这根最难啃的硬骨头推给了主板。难道主板的退市比创业板要容易?退市问题已被无限期押后,而再融资却要一松再松?

利益竞争难保公正行使审批权

为什么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审批权要下放到深交所呢?按陈东征的说法,是因为再融资的企业都在深交所的整个系统掌控之中。而这是发审权下放的第一步,经过一段时间积累经验之后,看深交所是否能承受这样的重任,之后再考虑发审权下放的问题。显而易见,深交所的最终目标是将再融资和IPO发审权全部收入囊中,自由掌控。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先搞清楚,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但实际上每年都有几十亿元的稳定收入。吸引更多的企业上市是证券交易所利益之所在,证券交易所在利益面前并不能超然物外。1996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激烈竞争还历历在目,由此造成的剧烈市场动荡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现在如果把再融资的审批权下放到证券交易所层面,首先在法理上没有依据,一家会员制的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有什么权力审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呢?其次,因为有利益驱动,证券交易所怎么能够确保公正行使手中的审批权力?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搞不好就会产生很大的混乱。

如果将这个审批权力扩大到IPO,将产生更大的问题,因为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至今仍在吸引拟上市公司到本所上市上存在或明或暗的竞争。如果证券交易所一旦拥有IPO的审批权,为了吸引更多的拟上市公司到本所上市,很难保证证券交易所不会滥用手中的审批权力,有可能导致一批不合格的企业上市,最终危害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再融资和IPO的审批权必须有严密的制度加以约束,纯靠自律管理显然是没有保障的,如果由证券交易所来行使这么大的权力让人难以放心。

证券交易所不应觊觎过度权力

事实上,陈东征的讲话已经露出了让人不安的苗头,证实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是全方位的。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将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即高收益债)的问题,陈东征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肯定有风险,但风险不能失衡,不能花太高的代价。欲速则不达,要本着一个稳中求进的措施,对此深交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过程中。他还强调,“稳并不代表慢”,深交所未必会比上交所慢。明知有风险,也要比一比谁上得更快,这还能“稳”得住吗?

更让人不安的是,陈东征还表示,现在创业板企业上市后业绩变脸跟整个审核制度有关,发审制度需要改革。他指出,在企业上市的标准中,其中一条规定企业的增长需不低于30%,这就导致一些企业为了满足上市条件,采用财务等各种手段拼命做业绩,结果上市之后业绩就变脸。他认为,其实只要实现增长即可,没有必要过分强调高增长率,30%这一标准应该去掉。他不是抨击这些企业为了上市而不惜造假粉饰业绩的丑恶行径,而是责怪上市标准太高,似乎是高标准在逼良为娼,这真是闻所未闻的奇谈怪论。不管30%这个标准高不高,但这绝不是拟上市公司可以公然造假的理由。达不到法定标准就是不能上市,对造假企业就该一票否决,怎么能反过来责怪上市标准太高呢?

监管者将上市条件和上市后业绩变脸相提并论,甚至与拟上市公司造假混为一谈,这样的监管角度本身就有失偏颇,难以令投资者信服,这反过来也证明,无论是再融资还是IPO的审批权,目前还不适合下放给证券交易所,毕竟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监管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不是觊觎根本就不该拥有的再融资和IPO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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