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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海:PE应建立多层次管理体系

2012-03-30 12:05:4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PE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规模扩张

中华PE:

PE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规模扩张、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及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内个别违法运营案例的影响,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讨论也日益高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总经理王树海结合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情况,探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由谁来管,怎样监管的问题。

目前,PE在设立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约制,主要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为主,设立基础法律依据分别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从文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以及各地方也根据各自的理解和实际境况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造成对行业管理的效力流于形式。

法律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关键问题,国内还没有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企业还没有明确,这自然就会在监管、税收、政策扶持和约束方面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最新的信息是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将在年内出台,新的法律中将对私募股权基金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监管架构,这将构成对未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基础。

王树海认为,中国目前PE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不宜严格监管,使之失去活力。如疏漏监管,产生的风险会冲击我国金融体系。现阶段监管思路应采取行业指导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自律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分头监管为辅。在整个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市场参与者、监管者认识上的变化及法律环境的演进,再采取统一的监管方式。

首先,应对PE设立统一的标准和准入门槛。⑴对PE名称、经营范围和投资人的最低准入门槛应设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为工商和税务部门制定行政依据;⑵对投资决策机制、激励分配机制予以指导,具有引导性,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机制应该由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决定。⑶对基金管理人资格、银行托管、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章程或合伙协议、非法募集及投资人风险提示等风险控制机制应出台规范性的文件。

其次,我国应根据PE的资金规模和投资性质采用不同的监管形式,实现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例如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对冲基金等应采用审批制,因这种投资主体对我国培育战略新兴型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具备一定规模的PE应采用备案制,例如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需到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后续的监督和管理。目的:⑴可以通过监管规范备案PE的运营,对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⑵允许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投资PE,例如:保险、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都能参与PE运作,这里面包括为PE投资,也包括为PE提供与传统企业一样的金融服务,使整个行业真正做大做强,很好的服务实体产业。⑶便于合理引导国有企业和境外资本投资PE。⑷便于对这类PE采用统一的投资引导和监管政策,对促进实体产业的发展起到主力军的作用,并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这种规模PE的数量有限,又不会给行政部门产生大量的监管成本;对其余相对规模较小的PE应采用豁免的形式,应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实现优胜略汰。目的是让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民间资本都能积极的参与PE投资,让这类PE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产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基金管理人专业技能和素质的良莠不齐是我国PE发展的又一大障碍,现有的体制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产生的道德风险。个别基金管理人的不规范运作甚至是“非法募集”事件,严重影响到到众多投资人对PE投资的信心,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除了基金管理人的自律外,应采用资金管理人的资格认证或类似备案制度。通过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认证制度,使得投资者能从公开渠道查询基金管理人以及其投资管理团队的相关履历、过往基金的管理情况、投资业绩等,从而能够有效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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