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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税事连连 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

2012-04-23 09:28:23 作者: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地方税务局对企业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25%税传言未定,国税总局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传闻又在业内引起一番‘讨伐’

中华PE:

地方税务局对企业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25%税传言未定,国税总局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传闻又在业内引起一番‘讨伐’,对于寒冬未过的PE来说,接连的增税风波无疑是雪上加霜。

税法空白

近日,汉理资本创始人钱学锋的一条微博将原本已经沉淀的针对PE浮盈征税传言又掀起了一番新的讨论,微博称,国税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金融记者采访数位业内人士,均称并没有见过《办法》本身,质疑该措施的真实性,但均表示,若该举措属实,无异于一场PE行业内的地震。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PE基金70%-80%为合伙制,这源于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形式纳入合伙企业形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只充当了一个收入的“管道”,即美国税法体系下的“流经原则”。正是这样的税收鼓励,使得有限合伙制取代公司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

然而,由于《合伙企业法》修订不久,《企业所得税法》随后于2007年3月修订,并没有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纳税细节,这也为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人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纳税埋下伏笔。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卫锋向新金融记者介绍道,在有限合伙人(LP)为自然人情形下,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即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个人所得税工作薪金5%-45%超额累进计税。

同样对于自然人GP的征税也有不同的看法,20%的回报分成应该作为资本利得还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不仅我国的税法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而且在我国的实践中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PE中的普通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上海、深圳等各地政策虽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

重重质疑

而如今此文一出,便引发了业内对其合理性的种种质疑。质疑的矛头首先指向了国税总局程序的合法性。天津海胜股权投资基金高级投资经理齐立诚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征税首先要经过立法程序,由人大表决通过,国税总局没有这样的权限。”此前媒体披露,接近国税总局的相关人士也证实这一观点。

第二个质疑来自于该规定是否是针对合伙企业本身征税,如果针对合伙企业本身征税,显然违背了“先分后税”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桓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单单为合伙制PE开征一个新的税种,显然难以理解和接受,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PE来说,也是非常大的打击。

第三个质疑来自于将“浮盈”作为征税依据,因为在IPO时PE并不立即退出被投资企业,而通常有一定的锁定期,在锁定期间股价会有波动甚至下跌风险,因此IPO时的账面盈利并不代表PE真实的投资所得,因而以IPO作为征税时点显然并不符合“实质课征”的原则。刘桓表示,在企业所得税中也有浮盈征税的情形,例如年末股东派息转增股本也是要征税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多。一位业内人士提出疑问:如果企业在实际退出时亏损,是否有退税机制或者在征收所得税前抵扣的政策?种种质疑也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打了折扣。

但倘若事实属实,国税总局此举意在何处呢?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1年4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提出要“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重点在于抓好其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由此可见,尽管并未得到验证,然而加强PE基金的税收征管却是不争的事实。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若政策属实,则有利于国税总局加强税收征管,同时也会降低股票发行价格,有利于调节二次分配。

然而,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位业内人士建议,对策一是由有限合伙制重新回到公司制,在公司制下将征收5%的营业税(即管理费部分)和25%的所得税;对策二是在保留有限合伙制的情况下,公司以低价IPO,上市后用一部分资金在二级市场拉升股价后卖出,卖出后当作股权转让款的尾款补贴给股东,或者当作增资款尾款定增回公司;对策三则是选择并购作为PE退出的渠道,从而避免IPO征税。

“税”事连连

其实,这已经不是近段时间内影响PE行业的第一件“征税风波”了。此前,不少企业表示自5月1日起上海等地将对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开征25%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操作依据为此前盈余公积转注册资本的征税办法,部分企业反映,目前甚至增资溢价部分也列入了纳税范围中。

此举立即引发了PE业内人士的抗议。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郭卫锋对新金融记者解释道:“按相关规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纳税是合理的,但溢价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则不应该。”

华登国际投资总监苏仁宏对此评价道,溢价增资转注册资本征税将导致小微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后,溢价部分不转注册资本,保持小额注册资本运营,影响公司因注册资本不足取得一些资质和市场准入;此税实质是对投资课税,增加投资成本,将抑制投资;资本规避这一政策最好转投后期项目,此税影响最大的是小微企业。

然而,如果保持溢价增资不转注册资本,则企业会受到许多限制,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举例: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00万拿不到ICP许可证,不足1000万拿不到文网文证,没5000万拿不到省ISP,企业竞标时也往往对注册资本有一定的要求。

然而,即使企业按照要求将溢价部分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纳税,仍然面临操作方面的难题。一位财务专业人士向新金融记者介绍,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但它不像往来账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合同、发票等就确认,要按税务严格区分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确实有难度,尤其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大部分企业资本公积都是一笔糊涂账,现在转增遇到这样的政策,要想真正实行也有难度。

被误读的PE

尽管此次出台的文件是针对合伙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小企业,并不仅仅限于PE,但舆论反响最为强烈的却是PE,这不得不让人深思。近年来,不断攀升的高市盈率早就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PE神话,造成公众认为PE暴富很容易,引发全民PE的热闹场景。齐立诚对记者表示,这一传言对PE来说并非全是坏事,至少能改变对PE暴利的看法,目前全民PE对行业来说并不是好现象。

刘桓则认为,这一规定反映了金融行业内巨额资本利得征税的尴尬。以PE为例,虽然是自然人企业,但公众甚至政府都认为对其巨额的资本利得仍然按照正常收入征税显失公平。

其实,这一现象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内,2007年6月22日,美国民主党参议员桑德列维、筹款委员会主席查尔斯兰格尔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将PE中基金管理人的回报分成作为普通收入看待,而不作为资本利得看待。如果法案得以通过,会使得这类收入适用最高35%的税率,而非目前15%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

这份议案并非仅针对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而将适用于所有开展基金业务的机构。立法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员所获得的回报提成相当于其所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奖金,应该看作工作收入,但这种观点受到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激烈反对。美国财政部对这项提案也持怀疑态度,表示针对某类行业修改税法会导致税法的不公正。

不管怎么样,种种的税收风波也表明了目前PE行业征税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尤其是各地为争夺PE注册,纷纷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则认为各地出于招商目的变相减免税做法欠妥,并出台财税【2009】1号文件等叫停地方做法。国家发改委出台的253号文件以及2864号文件在备案文件附件2中尤其明确提示,在募集过程中,应当注重税务风险,避免将地方税收文件列明税率作为资金募集的承诺,也暗示对20%税率的合法合规性提出质疑和担忧。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负只宜表述为:本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近日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一PE业内论坛上表示,“不少地方政府为吸引PE,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经过我们咨询国家财税部门,这些地方的政策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

地区

税收政策

北京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都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

自然人GP和LP都执行20%的个税。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上海

自然人GP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税,LP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缴纳20%的个税。

重庆

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公司制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深圳

自然人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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