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返回上一页详细内容

40%浮盈税或致PE业洗牌 分析称对IPO影响不大

2012-04-25 09:16:51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如同一颗盐粒掉进了油锅,国税总局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引发轩然大波。综合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此次浮盈税起征,将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

中华PE:

如同一颗盐粒掉进了油锅,国税总局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引发轩然大波。综合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此次浮盈税起征,将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真有此事,对行业而言,这显然是个沉重的打击”。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而清科集团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则认为,若要对IPO企业增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因此“草案”的落地必将加速VC/PE行业的洗牌。

另有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亦认为,虽然此次草案所述将征税关键点选在IPO时,但对于有风投背景的企业而言,IPO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据研究中心报告称,从已了解到的草案内容来看,争议点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如果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一但出现最终收益低于IPO时的状况,是否应该以实际收益为准,即:增加退税制度。“尽管IPO时PE账面利润增加,但PE没有实现退出,并未产生实质性收益”。报告称。

此外,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状况下,对PE课以40%的账面浮盈所得税税率是否合理?

“(草案)具体内容还没有看到,但如果传闻全部属实,行业必然要受到沉重打击”。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

PE合伙制面临考验

从公开信息显示来看,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增值部分”为“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这也标志着,越早投资的案例在面对IPO退出时,所要面对的压力越大,因为“越是早期投资,其投入资金相对越少,而IPO退出时将面临着沉重的账面浮盈所得税压力”。因此,清科研究中心认为,目前我国天使投资与股权投资相比,所享受的优惠鼓励政策已经非常有限,若再征收40%的浮盈税,对于本已承担极高投资风险的早期及天使投资将是沉重的打击。

此外,由于合伙制PE目前为业界主流,而如果此草案落定,合伙制整体税负将高于公司制,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倒逼公司制成为行业主流。清科中心报告称,合伙制PE基金近年来之所以成为主流,主要是由于其完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运作灵活高效、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然而,按照“草案”拟定的40%账面浮盈所得税率实施,合伙制PE基金的整体税负将包括5%营业税(从基金管理费收入提取),40%项目投资账面盈利所得税与LP的20%所得税(GP为5%-35%),很可能高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与5%营业税)。

行业或三方面规避税额

有分析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虽然草案的细节尚不得而知,但如果所有传闻最终落实,行业也不会“坐以待毙”,而且有风投背景的企业IPO也不会因此受损:“首先,机构会考虑是在IPO时的收益好还是其它并购方式的退出收益较佳,虽然IPO是最有保障的一个退出方式,但不会因为有了这个税赋就刻意选择其它退出方式,虽然具体到案例还要酌情来看,但机构本身还是会权衡好到底哪种方式收益更好,这并没有行业的定论。”

此外,上述人士称,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来看,即使文件尘埃落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上也会选择一些方法来规避,“比如在IPO之前转手一下,以一些曲线的方式规避。”

“而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国家征税尤其是所得税,应该以实际所得进行征收,理论上应该有退税的机制,如果实际退出时收益并没有IPO时那么高的利润,则应多退少补。当然,这都要看细则。”上述人士称。

关键词:洗牌分析影响
分享到: 更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