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提议违规IPO保荐人承担刑事责任
2012-05-10 09:50:48 作者: 来源:华尔街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简称:香港证监会)周三开始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征求公众意见。这份建议将对香港的保荐人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包括让违规保荐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建议对每笔交易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量设定上限。
香港已连续三年位列全球最大的上市地点。
一些在香港首次公开募股(IPO)中担任保荐人的银行原本就面临市场行情动荡、IPO业务萎缩、竞争激烈等挑战,如今又将受到进一步约束。香港证监会周三建议,上市保荐人(包括投资银行和券商)如果在招股说明书中有不真实陈述,则须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这将使香港的保荐人监管制度更加接近美国模式,在美国模式中,美国的上市保荐人可能会因欺诈和故意违反证券法(Securities Act)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最近几年一些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受到了投资者越来越仔细的审视,近年来更是有大批香港以外的公司蜂拥赴港上市,香港证监会希望此举能让保荐人承担起守门员的角色。
过去一年中,投资者们也纷纷抱怨称,近年上市的很多公司表现弱于大盘。香港证监会正以最大力度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上个月香港证监会吊销了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Mega Capital (Asia) Co., 简称:兆丰资本)的上市申请保荐人牌照,原因是兆丰资本在2009年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ontex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 0946.HK, 简称:洪良国际)的上市中尽职审查不足且未达标,且涉嫌向投资者提供误导性信息。香港证监会在去年对17家IPO保荐人进行的调查就发现了诸多问题,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以及在保荐工作方面的内部体系和控制不足。香港证监会周三表示,多宗上市申请中出现了保荐人提交公司上市申请但未完成尽职调查的现象。
香港证监会提议,通过调整当前的公司条例以及修订操守准则来明确保荐人的上述责任。当前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规定,若招股章程内载有任何不真实陈述,则公司董事、发起人以及批准发出该招股章程的人可能会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同时还负有民事责任对认购人因招股章程内不真实陈述而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条例对于批准发出该招股章程的人并没有加以明确。
但IPO专家称,有时保荐人也是有心无力,特别是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信息时,没有哪家保荐人能发现所有的欺诈情况。
世达美国法律事务所(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的合伙人Christopher Betts表示,例如一些有影响力的商人可能有能力与一些官员或其他权威人士串通共谋;在面临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加上监管机构严格警惕任何差错,银行在承担保荐人角色之前或许会越来越三思而行。
香港证监会还提出,每笔上市交易只可委任一名独立保荐人,或对每笔上市交易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设立上限。称,一笔交易委任多个保荐人或许是相关工作不达标的原因之一,并且可能导致工作零散、工作空白以及工作交叠的情况发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资银行也进入了承销领域,而以往这一领域为华尔街或欧洲的银行所主导。据Dealogic的数据显示,2010-2011年期间在香港,平均而言,一宗5亿美元的IPO交易有5个簿记行,而2007年仅为2个。
此次对公众意见的征询将持续两个月。香港证监会还提议,公司在呈交上市申请时,应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ing Ltd., 0388.HK, 简称:香港交易所)的网站登载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拟本。目前,公司只有在巡回推介过程中开始接受认购时才会发布招股说明书。
2009、2010、2011年香港一直是全球最大的上市地点,在这三年中融资总额为1,387亿美元,主要是因为中资公司纷纷前来上市,而欧洲的企业也希望藉此提高其影响力或是吸引到亚洲的投资者。
但是据FactSet的数据显示,在上述期间单笔融资超过1亿美元的127家公司中,有72%的公司股价跌破发行价,有69%的公司在其上市至4月23日这段期间表现逊于恒生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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