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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超:IPO虚假披露应成保荐人的“红线”

2012-05-29 10:40:12 作者: 来源:全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经济参考报》报道称,大中矿业IPO一募投项目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隐瞒了去年该募投项目发生塌陷事故的事实,在招股书中虚假陈述,然而其保荐人代表并未尽职核查这一事实,保荐人代表涉嫌失职。

中华PE:

近日,《经济参考报》报道称,大中矿业IPO一募投项目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隐瞒了去年该募投项目发生塌陷事故的事实,在招股书中虚假陈述,然而其保荐人代表并未尽职核查这一事实,保荐人代表涉嫌失职。

近几年来,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开始登陆创业板,在IPO信息披露过程中,一些保荐人失职的现象偶有发生。保荐人制度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但这些失职的保荐人却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说其成为一些公司IPO虚假披露的“帮凶”也不为过,对于这些失职的保荐人应该实施“一票否决”制,让IPO虚假披露成保荐人的“红线”。
   
保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在这里保荐人承担的“荐”的职责,但不能忽视的“保”的职责。保荐人不仅负有推荐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的职责,还要肩负符合条件企业上市后一段时间的担保职责。大家都知道,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如果没有抵押物则需要有担保人,这个担保人在贷款者不能承担还款责任时需要代为偿还。同理,作为上市企业的保荐人在企业IPO存在虚假披露情况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只是推荐而不担保。
   
其实一些保荐人选择性地忽视企业IPO虚假披露,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而更为主要的则是利益的驱使。一个企业成功IPO所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而且保荐机构所在的证券公司一般都是该企业IPO的承销商,无论是保荐费用还是承销费用都是一个很大数额,对于保荐人自己而言,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是很可观的。所以,为了获得高额收益,一些保荐人就成了企业IPO虚假披露的“帮凶”。
   
利益驱使是保荐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但对于此类事件处罚不力则纵容了保荐人。IPO虚假披露对于保荐人的处理最重的是,撤销平安证券胜景山河项目两名签字保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其余的违规项目的处罚则有一些“蜻蜓点水”。保荐人作为上市企业的推荐人,是审查机构和投资者认识企业的重要途径,对于保荐人的失职应该是“0容忍”,其处罚也应从严从重。当然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应视违规轻重进行处罚,对于IPO虚假信息披露的则是“一票否决”,而一些情节较轻的应予以警告并记录在案,当警告累积超过3次的则应该撤销保荐人资格。
   
证券市场需要合格负责的保荐人,对于一些追求利益而“选择性”失职的保荐人应清除出保荐人队伍,在对A股市场进行“外科手术”时,保荐人制度不能忽视,保荐人是A股市的“守门人”,是要对企业进行甄别,让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走入股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挡在门外,通过制度的完善让保荐人成为保护投资者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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