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新股定价 全面释疑四个“为什么”
2012-05-31 09:19:55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正朝细节化方向发展。
针对指导意见中新股发行定价的四大具体操作细节,5月30日下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释疑新股定价中的四个“为什么”。
PE比较口径:一个指标两套办法
对于争议较大的行业市盈率,《通知》提出,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后者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把发行价格压下来,而是要在跟行业市盈率比较时能够有更好更适合的可比基础。”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针对后者需要出示审阅意见的原因,该负责人指出,这是因为要对投资者负责。而审阅意见相对审计意见“既要负责,但责任有限,这个力度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25%的情况,证监会规定,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因素及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定价的合理性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情况重上会:量化标准待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重新上会,触及了发行人与券商敏感的神经,但此前并未有具体规定,对此次证监会详细列出了三种触及重新上会的情况,解答了这个疑问。
《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若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首先是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中拟投入的募资需求量;其次是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资量,大幅超过按预估价计算的募资量,第三是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需重新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概括了上述机制:首先发行人要补充信息披露,做风险提示。再由证监会做出相关判断,把握其对投资者的判断是否有影响,如有影响,就会提交发审委重新审核。
上述负责人还举例称,比如一家拟上市公司由于发行价高于预期导致超募,资金可能是用于补充流动性,或放在银行,对于实际经营、技术提升暂无实际用途,这就造成了风险,这些都要做充分揭示。
“这是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思路下的做法,主要是看披露内容会不会对投资者判断造成影响。”其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针对“大幅超过”界定仍无量化标准,有投行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
上述负责人对此指出,“大幅超过”的界定具体结合发行人有无相应的合理安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当有具体案例发生之后,我们会结合案例,再进一步完善。”
此前相关各方曾担忧,重新上会的周期不明,可能需要等待。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首先会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研究之后,如没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就可安排上会。
“这个没有任何需要排队和等待的情况,完全取决于发行人准备工作的情况。”其指出,“准备好了,就可以上会了。”
而针对何时需提供盈利预测,市场也并未明了,此次《通知》明确了两种情况下需发行人提供盈利预测。
发行市盈率高于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但如何界定“不充分”,《通知》并未明确。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有些事项很难完全量化。但具体操作中证监会将根据具体案例进一步细化。其同时强调,“一方面,我们将不断细化这些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会有非常严格的决策机制程序,不能说个人看了之后,认为其不够细化就决定了,保证对每个发行人的认定是一致的、公平的。”
发行市盈率不超行业平均水平25%,已成新股发行定价难以逾越的一条红线。
证监会昨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对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情况提出深入分析及披露风险的要求。同时规定,在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前提下,如存在以确定价格计算大幅超募、确定价计算募资大幅超过预估价计算募资、存在规定须重审事项等三类情况的,须经补充信批后重上发审会。
《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措施之一,着重明确了定价比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操作性问题。
在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方面,《通知》要求发行人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并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一是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二是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还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通知》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还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遏制“三高、超募”等问题,《通知》还规定了定价超行业水平25%须重审的三类情形,即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第一,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第二,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规定需重新提交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若定价超25%且存在上述三类情况之一,发行人须补充披露有关情况并重点揭示风险因素后重新上会,再次上会无需排队,只要补充材料准备完善即可。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包括发行市盈率超出行业水平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亦需重新询价。
该负责人还提醒新股投资者关注新股发行定价的各种信息,在认真阅读分析风险因素的同时审慎参与。
相较去年,今年涌现了大量低发行市盈率的新股 。今年前5个月发行的新股中,发行市盈率在25倍以下的占比达29%。
今年前5个月,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仅为31倍,较去年同期已近腰斩,而高达百倍市盈率的新股更是不见踪影。
多位券商投行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层遏制“三高”的政策预期下,新股发行格局已改变,尤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新规实施后,发行市盈率下降实属必然。
市盈率骤降45%
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1倍,较去年同期的56倍骤降45%。与此同时,高达百倍的发行市盈率已成历史,今年以来发行市盈率最高的为华西证券承销的华录百纳 ,达82倍。而去年同期仍可见百倍以上发行市盈率的新股,如中航证券承销的雷曼光电和铁汉生态 ,分别高达131倍和110倍;中投证券承销的先锋新材也高达124倍,海通证券承销的国电清新则为105倍。
与去年相比,今年则涌现大量低发行市盈率的新股。今年以来发行的新股中,发行市盈率在25倍以下的占比达29%。其中,国信证券承销的奥马电器发行市盈率为13倍,中银国际证券承销的中国交建仅为10倍。
IPO新政发威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除受宏观经济环境、二级市场低迷等因素影响外,监管层对于抑制“三高”的表态及IPO新政的实施,也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降低的重要因素。
4月28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会被重点监管。同时,取消了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在上述规定的影响下,发行人、询价机构和承销商的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
某上市券商保荐代表人表示,首先,监管层一直致力于抑制“三高”,在上述政策预期下,尤其在新规中“25%红线”的影响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提供发行参考价时,都不会越过25%的红线;其次,在IPO新政中,取消3个月的锁定期,新股上市首日实行全流通,基金、券商等询价机构大多数选择上市首日抛售。在短期内,新股二级市场供给较大,在新股上涨空间受抑制的预期下,询价机构均不会报出太高的价格;第三,发行人的预期出现了重大变化,在八菱科技 、海达股份等新股曾遭遇中止发行的影响下,发行人担心重蹈覆辙,也不再坚持高价发行。
“在上述三个因素作用下,新股发行价格基本得到抑制。”该投行人士表示。
目前,已有15家公司依照新股发行新规成功发行了股票,根据数据统计,这些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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