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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

2012-06-05 09:08:06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北京)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中华PE: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规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定价与头寸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等)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申请备案上述三项业务交易资格。二是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通知还要求,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交换形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交易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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