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群体优胜劣汰正当时
2012-07-11 10:42:00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香港证监会就加强监管保荐人的征求意见工作于上周五结束。经过近两个月的咨询,市场各方仍未达成共识,其中争议的关键是保荐人是否应就招股文件内容失实负上刑事责任。在征求意见阶段,香港多家证券公司对此表示激烈反对,外资、中资以及港资的大中小型投行甚至组成了联盟,联名致信香港证监会表达意见。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对4名违规保荐人的处罚决定,其中两名调查不尽职的保代被监管谈话,另两名道门光学保荐书乌龙事件的始作俑者则被出具警示函。这是监管部门今年以来首次披露对保荐代表人的“黄牌”警告。无论在香港还是内地,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均有趋向严格的倾向。
笔者统计发现,自2004年实行保荐制度以来,共有55名保荐人和5家券商受到相关的监管处罚。4名保荐人被撤销保荐资格,其中两人因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另两人则是轰动一时IPO造假胜景山河(002525,股吧)的保荐人。撤销保荐资格是国内目前对于保荐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余监管措施包括12个月、6个月、3个月不受理保荐人负责的推荐;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
尽管如此,对比香港,上述惩戒措施无疑是“小巫见大巫”。 今年4月,香港上市公司洪良国际因为涉嫌IPO数据造假,被迫向二级市场的7700名中小投资者回购股份,共涉资10.3亿港元。保荐人兆丰资本被撤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并被罚款4200万港元。这是香港证券市场上最严厉的处罚。不仅如此,根据香港证监会就加强监管保荐人的征求意见稿,保荐人失职将引入刑事责任,涉嫌招股书串谋造假的保荐人将会遭刑事检控,最高可判入狱三年及罚款70万元。
笔者认为,保荐人作为新股上市的第一道把关人和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财务出现丑闻,其责任理应要被追究。但就追求的力度和是否应引入刑事责任则需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市场环境以及行业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证监会严厉处罚违规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新股市场,但如何使政策效果最大化则是一门艺术。
保荐人制度自实行以来,对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促进新股发行制度进一步优化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保荐人数量稀缺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在一些案例中保荐人不仅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三高发行”的助推者。IPO后高管大幅减持套现、业绩大幅变脸现象频频出现,对保荐人来说,却很少受到牵连。
不仅如此,保荐人牌照的稀缺性还带动了转会市场的如火如荼,投行人员流动率远超行业的理性水平。对保荐人来说,跳一次槽意味着百万的转会费,但对流失人员的券商与被保荐公司则意味着“灾难”,尤其对于被保荐企业来说,频繁更换保荐人会使得保荐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例如,若发行企业已经在当地证监局备案,更换保荐人时则需要重新去登记备案,同时由于重新更换的保荐人了解熟悉项目的程度不及原保荐人,因而更换保荐人的项目有许多程序要推翻重做,这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甚至有公司IPO进程因为更换保荐人而受到影响。
今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进一步放开保荐人的保荐数量,明确实施“2+2”模式,即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这意味着每个保荐人可在同一时间签字的IPO项目多至4家。在这一政策及市盈率25%红线的约束下,笔者认为未来保代的收入趋势应向下,保荐代表人稀缺局面会逐渐改观,未来行业自然会进行优胜劣汰,一批能力突出、责任感强的保代将脱颖而出。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需要监管部门提出加强保荐人责任的议案或是出台相关规章,加强保荐人义务与责任,保障被保荐机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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