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价报告归真需保荐与承销分离
2012-07-30 13:02:43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主承销商,顾名思义就是负责发行承销的商家,百度“编辑词条”对其的解释为,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内主承销商肩负的职责却并不仅如此。它不仅承担着保荐机构项目过会后后端收入的确认,甚至还承担着投行主要收入的落实。毕竟,保荐机构在首发(IPO)项目上,改制辅导费和保荐费也就那么几百来万元,而承销费则都是以千万元计。也正是如此,在目前的投行业务中,单纯的承销业务基本没什么话语权,毕竟没有前端的保荐业务,后端的承销业务无从谈起。
所以提供给机构投资者的投价报告,除了借助研究员这支笔外,所体现的自然主要就是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的利益了。而主承销商也仅仅只能在保证发行不出现失败的前提下,小心翼翼地提出那么丁点建议。而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行业的主流观点是:未来投行业务肯定是保荐与承销并举,传统的仅重视保荐而忽略承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发行失败,而忽略保荐仅重视承销显然又会导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如果把保荐机构比作制造商,承销商则为销售商,投资者就是消费者。实际生产销售流程就是,销售商在决定选取哪家生产企业的产品之前,会监督和检验产品的生产,从而使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实际为一家。这种格局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生产商和销售商联合起来欺骗“上帝”,导致“三高”长期居高不下的同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
所以,记者认为,要真正从根源上掐断保荐机构与承销商的利益脐带,必须让保荐机构与承销商各自为战,让主承销商回归到本质中去。而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和承销商各自的业务特点也决定两者完全可以分割开来。
首先,两者在IPO过程中职责完全不同。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即向投资者担保其权利不受违法性信披行为的损害,也即向投资者担保发行人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续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而承销商的核心职责则是为发行人销售股票,包括前期的初步询价、组织机构参与报价和最终定价,以及后续资金划转等。
其次,两者在IPO过程中职责期限不同。保荐人的职责期限从前期的改制辅导,一直持续到持续督导期结束,甚至包括后期的再融资或并购等。而承销商则仅仅从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并与其订立承销协议起到完成承销发行,上报承销总结时止。
最后,实行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开有利于两者相互监督,提高发行人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试想,保荐人如果不分项目好坏,想方设法促使其过会后,最终却因为质量问题没有承销商去承接承销,其结果必然对保荐人筛选项目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促使保荐人在筛选项目时更精益求精。而且,承销商在决定接盘一个项目的承销与否前,必然也会对发行人进行一番净值摸底调查,无形中也为投资者多列出了一道利益保护屏障。
在保荐环节与承销环节完全独立后,保荐人将会摆脱超募暴利的诱惑。此时,新股投资价值报告如能实现让保荐人撰写,那么记者坚信,投价报告居高的“失误率”必然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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