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简化第二上市规则 鼓励外企赴港挂牌
2012-09-11 11:51:45 作者: 来源:腾讯财经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9月11日消息,据香港信报报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要求没有明显分野,港交所(388)于两年多前开始研究放宽部分要求,鼓励更多海外企业来港上市。据了解,监管机构计划于年内发出指引,把过往必须按个别情况厘订的豁免准则标准化,换言之,倘若个别海外企业符合当局列出的要求,申请第二上市时,便自动获得豁免。
个别上市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前提是必须在另一市场作第一上市,而在港的股票交易,在不削弱投资者保障的前提下,主要按照第一上市地的监管规则。
自欧舒丹(973)于两年前在港上市,为港交所吸引国际企业开拓新天地,要增加其可持续性,便得制造诱因,其中包括简化或放宽第二上市的要求。据悉,港交所和证监会经过两年多的研究,之前曾考虑透过公众咨询修改规则,近日倾向于今年内联合发出指引,让海外企业更清晰第二上市的要求。
豁免要求标准化
据了解,指引可以视为声明的延续,总结、归纳过往的经验,把部分豁免的要求标准化,两个监管机构计划于短期内拍板。
目前本港1533家上市公司当中,只有9家以第二上市的形式挂牌。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去年11月透露,监管非内地上市新股的发展,可以是弄清楚第一和第二上市的要求,也可考虑统一批准豁免的准则。
港交所去年曾向不同中介团体进行非正式咨询。有投资银行界人士指出,由于港交所按个别情况厘订豁免的范围,就算曾有上市公司获豁免的情况,与准发行人非常相似,保荐人也不能百分百保证后者申请上市时,能够获得同样待遇,对一些中等规模的海外企业来说,寻求豁免的过程已花上100多万美元的顾问费,难免削弱海外企业来港的兴趣。
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亚洲资本市场主管梁宝瑶同意,上市费用是考虑之一,首先,第二上市的费用,仅及第一上市约25%。
一直以来香港上市公司以家族企业和国企为主,为免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剥削小股东的利益,监管机构利用涉及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第14和14A章)的规则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制衡大股东的权力。不过,对于没有单一大股东的海外企业,申请第二上市也要符合这些要求,因此,它们都会向港交所逐一就个别规则申请豁免。
梁宝瑶建议,可以放松部分上市后的责任,有时上市公司同时要履行两个,甚至更多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部分是重复、或互相抵触,的确很繁重;如果上市公司已在一个受规管的交易所作第一上市,其股东已经受到该交易所规则的保障,毋须要求上市公司完全履行两套规则。
独立评论员David Webb则唱反调,认为第二上市只会淡化香港的品牌,让国际企业声称在港挂牌,却毋须受制于本港的规则,既然这些公司要在港集资,履行香港的规则是理所当然。他表示,除了宏利金融(945)和南戈壁(1878),其第二上市的公司成交淡静,等于“假上市”(sham-listings),若成交活跃倒不如第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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