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密集下发文件:险资不必受限股市债市
2012-10-23 09:37:49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规模超过四万亿的保险资金投资池塘将再度激起一汪汪活水。
昨天,保监会网站密集公布四个文件。这是继7月份连续颁布4项险资运用政策之后,再度出台关于险资投资的新政。最新出台的文件包括《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根据《通知》,险资获准投资的领域将扩大到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这一轮改革的整体思路是,改革体制、扩大市场、增加品种、改变监管。”接近保监会的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短期内有望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长期内将推动保险业形成新的经营模式。”
加入到资产证券化浪潮
自4月底正式提出保险投资改革以来,由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推动的一系列新政密集落地。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表示,将推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7月份,上述四项新政密集出台,进一步放宽了险资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昨天公布的四个文件被视为保险投资新政启动以来第二批落地的政策。其中的亮点包括进一步拓宽险资的投资标的,包括“走出去”的投资领域。
对于“有关金融产品”的定义,《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将大大增加。一家寿险公司投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除了协议存款,之前保险资金主要是买股和买债。前些年股市好的时候收益还不错,近年来股市走熊,收益率大幅跳水,许多公司亏损严重。”
“说到底是投资渠道太窄的原因。”上述人士称,“经过这两年的教训,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要是不摆脱对股市的依赖,不拓宽投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就是死路一条。”
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8月,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6.6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超过两万亿元,投资超过四万亿元。
上述权威人士称,在新政策之下,国内所有主流金融机构的类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基本都可以去投资,实现了对保险、银行、信托和证券的全覆盖,将大大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空间。
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当年保监会主导建立了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的投资体系,原因是当时银行、信托和券商均不太成熟。如今,银行、信托在资产管理领域趋于成熟,证券公司亦日益规范,险资应当与这些机构合作,共同分享更高收益,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创新。
“这些年大家都看到了,银行、信托由于挂钩实体经济,坚持做资产证券化,所以发展得最好。相形之下,保险、证券和基金公司主要挂钩股票,实际上被股票化了。”上述权威人士说,“我们必须加入到资产证券化浪潮中来。”
在风险控制上,保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净资产、信用评级均作出了规定,对相关金融产品本身亦有一定要求,做到了有选择性的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指出,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对此,上述权威人士说,“此举有利于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通过规范交易对手,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进步。”
境外投资放宽
在投资地域范围上,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25个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20个新兴市场,标的扩大至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与不动产。
“国外市场大多还没有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趁着现在这个时机走出去,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资产。”上述权威人士说,本着“走出去”战略思路,通过全球配置,可以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减少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规定,上述货币市场类产品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权益类产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
此外,险资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投资比例上,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累计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新规要求,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并且必须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实际上,不仅是境外投资,在包括投资无担保债、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领域,12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成为险资运用的普遍门槛,较原先的150%显著降低。
前述权威人士分析称,这有利于减少保险业筹资压力,使其得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资管转型
在前期出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保监会此次专项推出《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引领保险资管转型,使其积极参与资产管理竞争。
多年来,保险资金的委托机构,仅限于少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使保险资管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安于现状,并且日益阻碍了数万亿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提升。通过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险资委托投资人将扩大到券商和基金,彻底打破了保险资管垄断局面。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保险资管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在业务模式上,一方面,作为受托人,保险资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另一方面,保险资管还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上述新规指出,保险资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按照最新监管思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个信托机构,需要拓宽资产管理范围,不断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推动受托资金多元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中国已经进入财富管理时代,保险机构必须积极参与资产管理服务竞争,抢占未来金融市场制高点。
保监会22日发布金融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工具和保险资产管理等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规,积极推进险资运用改革,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操作空间,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增长。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此次发布的一系列新规旨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体系。
保险资金可投资
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进行了详细规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发行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应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0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加强风险控制,中国保监会22日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除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了明确的能力标准外,还规定,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条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偿债主体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且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为防范风险,《规定》还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规定》明确,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公募业务
中国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通知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据经济之声报道,保监会今天(22日)下午集中披露了保险资金创新投资的多项新政,其中包括,保险资金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所投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7项条件。
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上,保监会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而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还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旦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品种,并对可投资市场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美国等25个发达市场及巴西、韩国等20个新兴市场。
为了防控风险,保监会明确,禁止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以及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另外,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相关链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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