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7条“军规”严格规范保荐机构行为
2012-12-04 17:57:52 作者: 来源:凤凰财经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A股市场新股上市时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现象似乎已经司空见惯,投资者也是怨声载道。日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震惊市场,平安证券被指难辞其咎。
今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用多达17条细则对保荐机构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意见稿中表示,保荐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至少对以下事项出具意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三)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目标、盈利能力及其前景,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价;
(五)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六)对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
(七)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导致前次退市的相关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八)退市期间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破产重整等事项的合规性说明;
(九)退市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十)退市期间公司股本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情况;
(十一)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正情况;
(十二)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十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四)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五)对公司重新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十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发表总体结论性保荐意见。
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