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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应脱离券商独立执业

2012-12-11 14:40:30 作者: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于目前保荐代表人“荐而不保”的顽疾,在12月8日由上交所举办的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认为可考虑将保荐人目前的“机构执业”修改为“个人执业”。

中华PE:

对于目前保荐代表人“荐而不保”的顽疾,在12月8日由上交所举办的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认为可考虑将保荐人目前的“机构执业”修改为“个人执业”。

郭锋指出保荐代表人的持股、关联方保荐、保荐人直投、保荐人造假,是当前保荐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行的保荐制度中,保荐人由发行人聘请,同时又是主经销商,保荐人只有将发行人推荐上,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作为主承销商的制度安排,使得保荐人处于利益冲突之中,难以保证其独立性。

因而,郭锋表示证券公司可将保荐业务与承销业务严格分离,不再承担保荐义务。保荐代表人则从证券公司中分离出来,独立执业。

此外,郭锋还表示一个行政审批权非常强大的市场是无法建立市场诚信的。所以应当改革发行审核制度,放松市场准入监管。他建议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过渡到注册制,将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权下发到证券交易所,允许合伙的证券公司,允许证券分析师个人执业等。

据统计,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创业板分别有36家、117家、128家和74家企业上市,但上市次年年报或者三季报业绩下滑的就分别有7家、46家、53家和27家,2010年、2011年、2012年上市当年年报或三季报业绩下滑的有33家、25家、27家。也就是说,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中,有85家在上市当年业绩就出现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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