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为何未纳入基金法?
2012-12-26 10:09:04 作者: 来源:证券市场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PE:
12月25日,据财新网报道,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证券投资基金修订草案》,将此前一直被热烈讨论的PE/VC排除在监管范畴之外。
在原本的《基金法》设计思路当中, PE/VC的投资行为也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背后涉及到部门的监管权限分割,亦有PE行业人士担心监管过度的问题,导致这种思路最后流产。
在此前人大关于《基金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发改委等部委对PE入法的反对意见较大。
吴晓灵曾在PE行业会议上指出,不少人认为PE/VC与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基金完全不同,在监管主体的问题上争议较大,另外市场对《基金法》的修订有误解,“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
在此前讨论的版本中,《基金法》草稿中规定了私募基金可以买卖股票等证券。在人大征集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股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公开发行的公司的股票,也包括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
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非上市但属于公众公司的股票也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因此反对PE入法者建议把股票的含义写清楚:只有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私募基金买这些股票,才对证券市场、公众利益产生影响,这样的活动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范。而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的活动,仍按现在的监管体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所以,《基金法》三审稿对适用该法的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进行了界定,“买卖股票”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虽然PE/VC写入《基金法》一事已有结论,但在《基金法》二审会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会议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史美伦认为,《基金法》只涉及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并不包括其他非证券的投资产品,这些非证券范围内的投资产品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建议考虑投资基金法的立法重要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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