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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打开了基金业发展的制度空间

2013-01-08 13:49:38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从新基金法的条文内容看,这次修订对现行基金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很多条款涉及基金业的制度性调整。

中华PE: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从新基金法的条文内容看,这次修订对现行基金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很多条款涉及基金业的制度性调整。特别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纳入更极大地拓展了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公开募集基金扩展到涵盖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整个基金行业,为基金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广阔制度空间和法律保障。可以说,新基金法的修订实施将成为基金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也无疑将开启基金业乃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新时代、新篇章。

基金法修订体现的立法理念

1.为非公开募集基金正名。

2003年现行基金法制定时,当时已出现了一些“私募基金”、“定向募集”等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也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规定接受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规模较小,各方面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募集特定对象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问题认识不太一致。因此,当时立法过程中虽就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了专门研究,但多数认为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出规范缺乏实践经验,时机不够成熟。所以,现行基金法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具体规定,只在附则第一百零一条作了授权性的原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市场上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资金寻求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形式进行资产管理。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名义开展相关的类基金业务。而市场上其他非金融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往往只能借助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来募集和管理资金。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基金运作明显不同于实体企业的经营,以“壳公司”、“壳合伙”来从事基金业务,既难以完全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运作,又承担较高的工商登记、税收等管理成本。而且,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监管,不少类基金业务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保障,也出现了一些借私募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案件。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不少以合法注册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为依托,以“私募基金”、“PE基金”等名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向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有的甚至承诺高额固定月息,蒙蔽欺骗投资者,形成较大的社会风险。

适应市场和投资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展需要,此次基金法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借鉴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展经验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殊要求,专设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地位,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主要制度,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市场各类机构募集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有法可依。

2.为公开募集基金松绑解缚。

现行基金法制定时尚处于我国规范化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初期。1998年开始批准新的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开始清理整顿淄博基金等一批老基金,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强化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部门对新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也采取了较为严格审慎的监管。现行基金法在起草过程中,也相应较多地吸收和援引当时监管部门的实际管理办法,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关联交易、从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坚持了从严的取向,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手段和监管限制。总体来说,这种较严格的管制对基金初创时期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业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基金产品种类极大丰富。基金管理公司从2003年的34家增长到目前得70多家,基金资产规模从当时的1700多亿元增长到目前的2.8万多亿元,基金产品更由2003年的110多只快速增长到超过1000只,涵盖开放式、封闭式,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ETF、LOF等多种形式。随着基金市场的日益多元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基金产品的严格管制已难以适应基金市场竞争需要和投资者需求,对基金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过严,也影响到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不利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坚持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开募集基金大幅“松绑”,将为公开募集基金增强管理能力、打造竞争优势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3.为资产管理行业树立标杆。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模式。从法律关系上讲,基金法律关系体现了信托原理,但又同时设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分别行使基金管理职责和托管职责,互相监督,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从基金运作上讲,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制约。可以说,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构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基金法律规范,树立了基金第三方专业管理的市场理念,树立了基金依法运作、规范透明的市场形象。

近年来,在证券投资基金之外,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阳光私募、投资连接险以及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VC/PE)等各类资产管理行业也蓬勃发展,很多业务都有不同程度地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据统计,到2011年底,在各类资产管理行业中,银行理财产品余额4.57万亿元,信托资产4.81万亿元,保险资产6.01万亿元,各类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4.77万亿元,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总额估计20多万亿元。但是,由于这些类基金的资产管理活动或者归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或者游离于金融监管以外,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实践中容易引发不同产品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容易误导投资者。

这次基金法的修订,法律调整范围由狭义的公募基金扩展到整个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在为基金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必将为广义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新的标杆。即使维持现行的监管格局不变,在加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证券投资业务规范的同时,基金业的规范发展也将带动其他广义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加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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