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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不能一废了之

2013-01-08 14:09:47 作者: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期,关于保荐人制度的存废之争甚嚣尘上。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国际上大多用于创业板市场,我国2004年在证券主板市场引入该制度。作为A股IPO发行环节最重要的守门人,保荐人制度的实施。

中华PE:

近期,关于保荐人制度的存废之争甚嚣尘上。

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国际上大多用于创业板市场,我国2004年在证券主板市场引入该制度。作为A股IPO发行环节最重要的守门人,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加快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审批制向市场经济的注册制转变的进程,改善了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了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了证券市场整体功能。

然而,保荐人制度自引入8年以来却是争议不断。从保荐人制度的内容来看,保荐人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和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无法担负起控制不公允关联交易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任;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还不尽合理,保荐人不应当也无法承担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实质审查责任;惩罚与激励机制存在缺陷,市场化的监管手段不足。这些都制约了保荐人制度的效力。

保荐人制度的保荐二字可称为保底推荐,相比之下,多了一个“保底”的过程。但实际操作中,一个上市公司市值动辄数十亿,让保荐代表人承担“保底”责任几乎不可能。不仅如此,在其保荐的项目出现重大问题之后,保荐代表人受到的处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于年薪数百万元的保荐人而言,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取消保荐人资格。据统计,迄今为止,保荐人受到的最大处罚只是暂停三个月资格,因过错而被除名的几乎没有,过轻的处罚措施无疑是助长保荐人不负责任甚至协助企业造假的重要原因。

事实证明,保荐人制度的弊端还在于,你告诉投资者和监管层,你来保底,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你不但保不了底,还不用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拿着投资者给的高收入。更严重的后果是保荐人制度的存在,严重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大家会觉得既然有保荐人这么专业的审核,普通投资者就不会花更大力气再去甄别上市公司的好坏。

因此,在经历了8年过渡后,保荐人制度低风险高收益催生寻租的原罪不断受到激烈抨击和批判,应彻底废除保荐人制度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笔者认为,保荐人制度只是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手段和步骤之一,并不是一剂万能药,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会有利有弊,不应简单地一废了之。这个制度不能完全废除,而是要改革。首先应从制度产生的背景上改革。在英国和香港,保荐人制度运行的背景是企业上市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制,因而保荐人负有重要的督导义务。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是核准制,在核准制下监管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各种材料依然实施实质性的审查。一旦发生信息失真,仅仅让保荐人承担责任似乎有失偏颇。所以,必须对一系列制度进行变革,尤其是对核准制的进一步变革,否则将很难推行保荐人制度,或者说推行不具备实质意义。

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需在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时,将保荐人制度改革作为一个切入点,从优化发行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同时着手,才能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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