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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赌第一案有何启示

2013-01-23 10:11:45 作者: 来源:财新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们首先来看最近资本市场非常关注的一桩官司。那就是被称为“中国PE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这桩官司本身一波三折、多次反复,而它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产生的影响将会更加持续绵延。

中华PE:


我们首先来看最近资本市场非常关注的一桩官司。那就是被称为“中国PE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这桩官司本身一波三折、多次反复,而它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产生的影响将会更加持续绵延。
2012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案做出最终判决,推翻了一审和二审做出的“协议无效”判决。在本案中,按照原告方海富投资与被告方甘肃世恒签订的对赌协议内容,海富投资投资2000万元之后,甘肃世恒如果在2008年不能实现3000万元净利润,就要向海富投资做出补偿。而甘肃世恒的股东香港迪亚则负有担保责任。最终香港迪亚的担保责任被判为有效,需要向海富投资补偿1998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旗帜鲜明的支出,PE和目标公司签订对赌条款的行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公司法里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于PE的关心和对于PE界健康发展的长远考虑,破例明文指出,你PE虽然不能跟目标公司签订对赌条款,但是你可以和目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签订对赌条款,比如说,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还有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刘俊海所言直指国内PE“对赌协议”中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近年来,国内PE爆发式增长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道风景,也给市场的风险监管提出了新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应当说,不管PE界还是目标公司,在传统上来说,是不太重视法律工作的,也不重视法律风险的控制,大家往往更多的注重人际关系,只要往往酒杯一举,友谊干杯,马上就在对赌条款上签字。孰不知这种随性较强的对赌条款往往埋下祸根。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PE与企业、PE与企业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都被视为有效。但由于国内现有法规的缺失,对PE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规避风险,一些PE往往同时与企业和企业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在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的案件中,海富也采取了这种做法。
尽管没有得到法规明文保护,但“对赌协议”在国内的PE投资中早已经被广泛应用。最高法院的此次裁决无疑让PE业界松了一口气。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 黄嵩:PE跟股东签,只是契约双方之间的一个约定,并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样,我们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当然你是要保护他的。而跟公司签的话,因为公司还牵扯到其他的股东,还牵扯到债权人,以及整个公司一个经营主体的其他各种利益方,那么这样,有可能,大股东跟PE有一个投资的一个行为,然后以公司的行为去对赌,最后可能损害其他利益各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如果说发现自己的对赌条款,已经是深陷泥潭了,目标公司和PE对赌了,这时该怎么办,我认为双方应改签为由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来,接盘。也就是由他,作为合同里的对赌伙伴,跟原来的PE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对赌协议,要不就把原来签的合同,签订一个合同转让协议。把原来的目标公司承担的对赌的权利和义务,由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来承受或继受,这样就可以避免对赌条款的无效,而导致PE损了夫人又折兵。
看看这些形形色色的对赌的故事和纠纷,我们就知道商场上的确是步步惊心,企业家们真是得有坚强的心脏。当然与此同时,必须得懂法,善于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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