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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陶耿“逆袭”新基金法

2013-02-26 18:18:3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基金法规定,证监官员在离职3年内,不能到基金公司任职,目前距离新规实施仅剩3个月时间。上海证监局原办公室主任陶耿赶在新法实施前,火速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

中华PE:

基金法规定,证监官员在离职3年内,不能到基金公司任职,目前距离新规实施仅剩3个月时间。上海证监局原办公室主任陶耿赶在新法实施前,火速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

陶耿昨日称,其于去年11月离开上海证监局,已于当年12月到任光大保德信,担任公司顾问一职。今年1月23日,光大保德信发布公告称,总经理傅德修因个人原因已于1月21日正式离任,由公司董事长林昌代任总经理。

有媒体报道称,陶耿拟接任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总经理。一家媒体称,陶耿的加盟,对光大保德信犹如一针强心剂。而另一家媒体则质疑,陶耿在新基金法实施前“临门一脚”下海,实为打政策擦边球。

对于接任总经理一职的报道内容,陶耿昨日未做正面回答,仅强调其目前职位是顾问,而对于顾问一职的工作内容,陶耿告诉早报记者:“我现在的工作就是对公司的经营事件进行了解,然后将主要政策建议提供给公司总经理层面,给予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陶耿昨日并对自己是“强心剂”的报道表示赞赏,称报道客观,而对打政策擦边球的报道表示不满,称是臆测。

不过,多位律师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新基金法今年6月1日实施,在原基金法中提及《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等内容,只说证监会官员在职的时候不能兼职。在这段法律监管的真空期,光大保德信此次人事变动备受关注。

变动由中方股东主导?

陶耿昨日强调,傅德修离职与其担任顾问“是不直接相关”。

陶耿在任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前,曾任上海证监局基金监管处处长。

对于接任光大保德信总经理的报道,陶耿昨日回应称:“目前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没有这样的讨论。聘我的时候就是按照顾问聘的。”

不过,多数基金业人士表示,由于证监部门官员到基金公司任职,目前监管亦限制直接任总经理,因此多位监管官员到基金公司,都采取曲线形式,先到基金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过渡一段时间,再任职总经理。

资料显示,去年11月初,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证监会干部密集下海”一说时表示,证监会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但其中存在例外情况,比如合规总监、督察长、首席风险官等职务。

知情人士称,本次陶耿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由公司中方股东主导,外资股东认可。而此前,光大保德信的董事长由中方派任,而总经理由外方股东派任,这是国内多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常见模式。

光大保德信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保德信)旗下的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德信投资管理)共同创建,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元,两家股东分别持有55%和45%的股份。

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四季度末,光大保德信旗下管理14只基金,基金份额为313.77亿份,基金规模255.90亿元。傅德修于2005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此前,傅曾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华泰柏瑞基金)总经理,其加盟光大保德信为保德信投资管理选定。在其之前,光大保德信总经理汤臣为外方股东派遣。

知情人士称,光大保德信中方股东对于该公司前两任总经理不满,并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外方聘用的总经理在中国水土不服,需使用本土化人士。

新旧法交替的时间差

陶耿“下海”时间有个巧合。一是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很快宣布了其总经理傅德修的离职,二是正值新修订的基金法经过全国人大审批,即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陶耿“下海”之时,距离新基金法实施仅差半年时间。

之前,来自监管层的基金公司总经理,多曾在其他基金公司历练后“跳槽”升职。比如,泰达荷银总经理缪钧伟,曾任海富通基金公司副总裁;中欧基金总经理刘建平,曾任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督察长;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曾任职华夏基金公司副总经理。

而近期“下海”基金公司的监管人士,“下海”之时,所在公司总经理都在岗。去年,多名证监会前官员到基金公司任职督察长;曾任上海证监局法制处处长的薛珍,转任华安基金;原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处长林海中到岗国泰基金;上海证监局原副处长范伟隽空降富国基金,以及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副主任杨小松任职南方基金督察长。

尽管杨小松任职南方基金督察长,被认为是接任南方基金原总经理高良玉一职,但杨小松到岗之时,高良玉仍在职。

陶耿“下海”光大保德信的第二个时间巧合,与上述五位去年“下海”的证监官员一样,都处在基金法修改的关键时刻,与他们相比,陶耿的时间更接近基金法修改时间。

根据修改后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知名律师严义明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一些重要的法律必须要有公示期间,让公众熟悉了解新政策。在这期间,目前没有相关条例能够约束他们,只能说是监管的空白期。在这段法律监管的真空期,光大保德信此次的人事变动颇有意味。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此表示,不排除近期大量证监官员趁着新法未实施的真空期,大量跳槽基金公司。他说:“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现在确实没有条例能够监管。只能说,这样的跳槽‘吃相比较难看’。从社会角度讲,这样对社会的影响不好,这可以说是给新基金法一记响亮的耳光。”

该位律师表示,任何法律的颁布都存在前瞻性和滞后性。针对监管政策已颁布但仍待实施导致的监管滞后性,除了证券机构等行业要自律之外,也需要证监会、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自律。

关键词:证监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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