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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设专项行政窗口 接受新三板转让及发行

2013-03-20 11:54:29 作者: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拟设专项行政窗口,接受新三板转让及发行。

中华PE: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0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三、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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